湖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0年特种定向国债任务的通知
湘财库[2000]1号颁布时间:2000-09-18
2000年9月18日 湘财库[2000]1号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2000年特种定向国债派购任务已由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达。根
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承购任务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3),请各地财政、劳动、
建设局按照《2000年定向国债发行办法》(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
密切协作,确保发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1:2000年定向国债发行办法
一、发行条件
1.2000年定向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任务为8200万元。从2
000年8月8日开始发行,至9月8日结束。
2.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3.5%,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
从承购日(交款日)开始,每年对月对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2005年对月
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国债不上市交易,不得抵押贷款。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向各地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
称“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其他资金不得承购本期国债。
2.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根据
各地1999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滚存余额,并做出必要扣除后,按照可应债资金的一
定比例确定下达。
3.本期国债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省财政厅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省财政厅委托各地财政部门办理本期国债的发行、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
等具体事宜。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委(建工局),层层落
实本期国债承购任务。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本期国债承购任务下达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
称缴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由缴款单位在发行期内,到同级财政国债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签发单位)办理缴款手续。本期国债承购款项,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
签发单位根据收到的承购款项,开出“2000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
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利息支取及
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第三联由签发单位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
偿还本金的依据。
3.各级财政部门应在9月28日之前将收到的款项上划至省财政厅指定的帐户
(以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债)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
帐 号:087879120100330013582
用 途:2000年特种定向国债发行款
四、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本金偿付
1.本期国债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时,省财政厅将根据承购款项上划
情况,向各地财政局拨付利息及本金。
2.各缴款单位依据“2000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
日支取利息。利息支付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签发单位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缴款
单位事先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签发单位应将每次转帐的信汇单回执联(或
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缴款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国债到期时,缴款单位须持第二联单到签发单位办理本金兑取手续,签发单
位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缴款单位经办人签章。
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签发单位收回。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1.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为承购额的5.7‰,其中省、市、县各1.4‰,省、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0.5‰。在各地按期、足额上划承购款后,由省财政厅
将发行费一次划拨给各地财政局,由其根据承购款缴纳情况逐级下拨。对于无特殊情
况,滞纳、欠缴承购款的地区,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减发行费。
2.签发单位的利息手续费为利息支付额的0.6‰,到期兑付本金时的手续费
为本金支付额的3‰,省财政厅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偿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各地必须在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上报“2000年特种定向国债券交款情况
表”(见附件2)。
本期国债的发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
的领导,派专人负责落实各项措施,认真做好收款单与所收款项的管理,保证发行工
作按期完成。
附件2(略)
附件3(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