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粮价补贴和改变猪肉价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3]1号颁布时间:1993-01-04
1993年1月4日 湘财综字[1993]1号
根据省政府湘政发(1992)43号批转省体改委等单位《关于粮食价格和经
营放开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从1992年11月1日起放开粮食销售价格,为了
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太大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决定
对职工及有关人员发给粮价补贴。同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元月起,将这
次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发放给职工的粮价补贴,和原按城镇居民发放的猪肉价差补贴合
并为统一按职工发放,并对特殊困难的纯居民户给予适当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民政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3.国家原供应统销价口粮并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含民
政部门和单位管理的遗属);
4.国家原供应统销价口粮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5.纳入国家计划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
6.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领取工资并原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的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
7.根据国家增人计划招聘的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原由国家供应
统销价口粮的乡镇干部;
8.原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的国营农场、渔场、牧场、林场中按国家规定的工
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在职职工(不含实行家庭承包自产自食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9.符合待业保险规定,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救济金,并原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
量口粮的待业职工;
10.在职人员长期出国,在国内继续领取工资,并原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
粮的出国人员。
11.不具备退休条件,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退职,并按原月工资40%领取退职
生活费的退职人员,
12.六十年代初精减的,由民政部门管理,按月发放救济金,并原由国家供应
统销价口粮的退职人员;
13.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犯、劳改、劳教单位原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的劳
改犯人和劳教人员;
14.“三资”企业职工的粮食、肉价补贴,按“三资”企业的有关规定,由企
业决定,但不得抵减原上缴国家的物价等补贴数额;
15.城镇居民委员会主要干部补贴问题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16.城镇纯居民户中特困户的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每人每月一
律发给补贴5元,列入职工工资总额。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每人每月按在朗职工的补贴标准发给。
3.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和民政事业单位收养的民政对象每人每月按
5元补贴标准发放(其中遗属以户按一个职工的标准),相应提高抚恤金、救济金标
准。
4.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贴3元,相应提高补助费标准。
5.纳入国家计划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
补贴3元。
6.乡镇招聘干部每人每月补贴5元。
7.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
8.国营农场、渔场、牧场、林场的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
元。
9.退职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元。
10.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犯、劳改犯人和劳教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元。
11.符合待业保险规定的待业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
12.城镇纯居民户中的特困户,根据困难情况确定补贴额,原则上每月每户补
贴不超过5元。
三、资金来源
这次粮食、猪肉补贴合并后增加的开支,各级行政事业单年省财政负担;企业单
位进入成本费用。具体负担办法及列支渠道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补贴,中小学增加的民办教师补贴费,劳教
单位、劳改事业单位增加的补贴在行政事业费“补助工资”目开支;普通高等学校、
中专学校和技校在校学生的补贴在“人民助学金””目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民政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开支;民政部门增加
的伤残抚恤金、双定抚恤救济金、遗属生活费、纯居民特困户的补助费、看守所、收
审所增加的补贴在“其他费用”目开支。
上述行政、事业单位中,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含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犯及民
政部门管理的优抚救济对象,离、退休人员、纯居民户中的特困户及遗属),全部由
省财政负担;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由省财政负担50%;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全部由单位负担。
2.单位遗属的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3.国营企业发给在职职工的补贴,列入成本(费用)后自行消化,不调整企业
承包经营的上缴收入基数和增加财政亏损补贴。发给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
补贴,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劳改企业作特殊情况对待,其所需补贴由财政负担80%,企业自行消化20%。
4.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企业中,原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职工的补贴,
属于集体事业单位的比照全民事业单位的补贴办法办理;属于集体企业单位的比照国
营企业的补贴标准办理,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5.发给待业职工的补贴,由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开支。
四、各地可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五、中央在湘单位人员的补贴,按本通知和所在地市的具体办法办理。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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