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妇联等12家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妇字[1993]第9号颁布时间:2000-09-30
1993年3月 鄂妇字[1993]第9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全国妇联等
12个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
神,结合我省各级妇联近年来兴办经济实体的现状和今后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认识发展第三产业的重要意义。妇联兴办
第三产业对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门路,方便群众生活,增强妇联实力,培养妇
女人才,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妇联兴办第三产业实体,要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妇女儿童服
务,为发展妇女事业服务的方向,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的第三产业和社会需要的其他企
业。对所上项目要周密策划,科学论证,尽量选择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
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三、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县以上妇联组织可兴办第三产业实体。所办第三产业实
体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同级妇联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主管妇
联要为所办实体争取政策,提供信息,及时指导,加强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向
所办实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妇联兴办第三产业实体,妇联系统的工作人员可以自办,也可领办,要积极吸收
社会待业女职工、女青年、富余人员,要以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妇联机关工作人员参
与办经济实体要与原机关脱钩。
妇联兴办第三产业产体的资金来源,可采用集资入股、社会赞助和积极争取有关
部门的大力支持。为使其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对妇联举办经济实体,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方便。
兴办直接为方便群众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于妇联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医疗保健、婚姻介绍等第三产业实体,
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所得税。
(2)妇联兴办的澡堂、理发室、缝纫室、儿童餐厅等服务性实体,经当地税务
部门批准,可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3)对于安置待业女青年、富余人员占总数60%以上的第三产业实体,属于
从事商业以外的第三产业,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批,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二年的照顾。
(4)对妇联的后勤部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
务(招待所、宾馆除外)和运输业务,从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经营
收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两年,后勤部门与其隶属单位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后,
为其原隶属单位提供上述服务,免征营业税。
(5)对妇联兴办的第三产业实体,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
规定批经批准后,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五、妇联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所在地方劳动部门进行性质认定后、按国
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发布)执
行,享受其优惠政策。
六、各级财政、劳动、工行、农行、保险公司,对妇联发展第三产业,要给予资
金扶持和政策保护。对有关部门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劳动就业扶持资金和扶贫开发、
山区开发、老区建设、以工代赈、贴息贷款等资金,只要条符合使用规定和产业政策,
经分配资金的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支持妇联发展第三产业。此外,凡符合贷款政策
及贷款条件的银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按有关规定,保险部门要积极提供保险服务。
七、各级农业、林业、商业、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支持妇联在广大城乡妇女中
深入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和“三八绿色工程”等活动,并对在活动中涌
现出来的服务性实体,给予大力支持,使其进一步向基地化、企业化发展。
八、妇联兴办的第三产业实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平调、挪用和侵占其财产,不得随意摊派,不得干涉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