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3]56号颁布时间:1993-09-27
1993年9月27日 鄂政办发[1993]56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税务总局建房[1993]598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
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强化
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推动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房地产业的实际情况,
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对全省房地产业形势的认识,我省房地产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尽管有
了较大的发展,但总的来看尚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起步阶段,基本情况是起步晚,发展
也不平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下到基层,广泛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不搞一刀切。继续做好房地产业的各项管理工作,使我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继续放开搞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继续
发挥房地产业的招商引资作用,鼓励有经济实力和经营信誉好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
地产;积极吸引外省、市资金来源有保证、开发实力强的企业来我省投资开发经营房
地产;鼓励省内企业按政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加速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和居民
住宅的开发建设,促进我省城市经济的发展。
三、严格资质审批制度,取缔无证开发。各地、各部门要按国务院《关于发展房
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精神,严格资质审批制度。凡
未按规定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批而成立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单
位,必须在此通知下发后二个月内补办资质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避免开发企业的多
头审批、重复审批。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房[1992]500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资质等级一级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厅报
建设部审批,资质等级二、三级的开发企业由各地、市、州建委(建设局)报省建设
厅审批,资质等级四级的开发企业由各地、市、州建委(建设局)审批。鉴于武汉市
计划单列取消和省市工作有待衔接的情况,武汉市属二、三级公司暂由武汉市自己审
批,并报省备案。同时,为减化手续,避免重复审批,对经省进行过资质审查和工商
登记的省直和中央在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武汉市不再进行资质审查。
附件: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
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1993年8月10日
建房[1993]59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