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劳社[2006]157号颁布时间:2006-06-0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厦府[2005]356号文)的规定,加强对建筑企业参保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未及时申报名册的职工遭受工伤时按参保职工处理的审核确认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的申请确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的申请确认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厦府[2005]356号文,下称《办法》)第三条规定,加强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未及时申报名册的职工遭受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的审核确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企业参保建设工程项目因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申请按参保职工处理的申请、审核和确认。
三、参保建设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遭受工伤,申请按参保职工处理的审核确认,应当在申报工伤认定的同时,由建筑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报送《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
2、医疗费用情况报告;
3、工伤职工医疗诊断和临床检查病历资料和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企业提出的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的申请,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并在《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上填写工程项目参保情况、施工进程、工伤职工劳动用工及事故经过简要情况,签署建议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五、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的审核确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建设与管理行政部门建筑业管理处(科)、地税社保费征管处(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职能处(科)室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研究、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职工处理。属区局确认的,应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备。
附件: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