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细则(试行)
厦残联[2006]30号颁布时间:2006-07-20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缴,统一保障金减免或缓缴政策和程序,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厦门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条件
1、遭受严重灾害如台风、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较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保障金有困难的用人单位。
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对特定行业进行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3、因经营造成当年度财务亏损或累计亏损额较大的用人单位。
4、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当年有严重偷税行为的用人单位,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均不给予减免。
5、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减免。
6、由业主本人及其亲属直接经营、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免征。
二、减免需报送资料
1、要求减免的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完整的《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3、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
4、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
三、减免申报
1、申请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后,携带相应资料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经审批后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2、上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股本)金20%,或累计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股本)金3O%的亏损单位予以不超过减征30%的保障金;上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股本)金20%-40%,或累计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股本)金50%的亏损单位予以不超过减征40%-50%的保障金;上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股本)金40%-60%,或累计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股本)金70%的亏损单位予以不超过减征5O%-60%的保障金;以此类推,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资不抵债,或面临破产,将予以减征90%的保障金,直至免征。
3、因遭受灾害或政策性要求减免的,将依据相关政策和材料进行减免。
四、审批程序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所需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经办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经中心相关部门核对,报中心减免保障金审批小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核准结果由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于7月31日前告知用人单位,并将其及时传递给地税相应部门。
五、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