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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厦财会[2003]10号颁布时间:2003-06-04

     2003年6月4日 厦财会[2003]10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 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 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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