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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3]194号颁布时间:2003-07-11

     2003年7月11日 厦府办[2003]194号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厦财税[2003]10号文悉。鉴于当前“非典”疫情已基本结束,我市相关 行业经营已逐步恢复的实际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函[2003]55号的 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在2003年7 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继续采取减免部分税收的政策,具体批复如下:   1、7-8月份,旅店业客房收入,再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城市公交 和轮渡公司再分别给予减征30%和50%的营业税、城建税,9月份起恢复正常征 税。   2、对餐饮业7月份再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一个月,8月份起恢复正常 征税。   3、对采用核定征收的出租汽车公司,7-8月份的定额(含营业税、城建税和 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仍给予下调50%,9月起恢复正常征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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