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残工委转发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等单位关于开展第十五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闽残工委[2005]1号颁布时间:2005-03-30
2005年3月30日 闽残工委[2005]1号
各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民政局、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广电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会、团委、妇联、残联,驻闽各
部队政治部(处)、武警部队政治部(处):
2005年5月15日是第十五次法定“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平等共享 促
进残疾人就业”。认真组织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对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等13个单
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十五次“全国助残日”活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
省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要及时召开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会议,围绕“全国助残日”主题,结合当
地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部署助残日活动。
助残日期间,地方各级残工委要邀请党、政、军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
福利企业,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及残疾人集中的社区、福利院和残疾人家庭,勉励残
疾人自强、自立,号召全社会开展爱心助残活动,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和我省残疾人扶贫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健全和
完善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加强残疾人就业管理和服务人员的法规政策培训,提高管
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积极开辟就为渠道,努力促进残疾
人就业。
税务、民政、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
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和保护政策,稳定、扩大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支持
残疾人自谋职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灵活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保护,对不履行相应义务、
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追究。
各地工、青、妇、少先队组织以及驻军和武警部队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各
种形式的助疾活动,帮助残疾人就业。
助残日期日,省政府残工委将对省直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同时举办大型残疾人就业供需见面会。各地残联也要结合当地实
际举办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残疾人就业宣传推介会、供需招聘会,营造促进残疾人
就业良好氛围,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各地党委宣传部要将第十五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纳入总体计划,各地新闻单
位要围绕主题,加强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站、公益广告、公共橱窗、标语口
号等多种形式宣传助残日主题活动、宣传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
注残疾人事业、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等13个单位《关于开展第十五次“全国助残日”
活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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