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破产企业是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限问题的复函
闽劳函[1999]69号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闽劳函[1999]69号
莆田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下岗职工进中心有关问题的请示》(莆市劳字[1999]第039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破产企业是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
号)指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措
施。企业一经法院宣告破产,其原企业职工成为失业人员,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失业
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如果破产企业固定资产未变现、职工尚未安置,可按照《破产法》和国务院有
关政策执行,而不能通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安置问题。
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
总公司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破产企业,仍按《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个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
[1997]10号)执行,可通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法安置职工。
2、关于目前和今后下岗的职工与企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
和再就业协议的期限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策未作出新的规定前,下
岗职工与企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期限仍按照闽
委发[1998]9号文件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