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0]242号颁布时间:2000-08-16
2000年8月16日 闽劳社[2000]242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单位、县电力公司: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做好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失业保险扩面与基金征收工
作,现就电力机构失业保险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电力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
2、各级电力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企业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所
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手续。
3、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电力管理机构
及其所属企业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其再就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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