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加强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2000]303号颁布时间:2000-09-15
2000年9月15日 闽劳社[2000]303号
各地(市)劳动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00]8号文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失业保险工
作,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加强基金管
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确保完成扩面任务
各级劳动部门要把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加强领导,组织力量,
认真做好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努力完成今年底失业保险综合覆盖率达到80%的目
标。根据失业保险扩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以下几项
工作。
(一)做好事业单位参保工作。要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
等联合颁发的劳社部发[1999]29号、[2000]14号文件,把事业单位
参加失业保险作为扩面的重点,争取在年底前将所有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事
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经费由财政核拨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助将失业
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当地财政有特殊困难,预算安排未到位的,今年可先征收
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待财政资金安排到位后一并补交。
(二)做好驻闽中央屑行业单位的参保工作。各地应按照《关于驻闽中央屑行业
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问题的通知》(闽劳力[2000]36号),尽快将中央属行
业单位纳入当地失业保险,其缴费额应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即单位按
工资总额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核定。
(三)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后的接续参保工作。各地必须加大失业保险宣传工作,
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后的失业保险接续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在接续养老保险,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接续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未缴纳的,失业后办
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必须依法补缴并给予处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失业保险参保权,不予批准领取失业救济金。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窗
口,做好劳动事务代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为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提
供优质服务。年底前,对各地组织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进展情况,省厅将逐月进行通
报。
(四)强化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进行
工商登记的各类企业,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摸底、登记、申报和缴费等工作,做到摸清
企业户数和职工人数,核实一家征收一家,确保应收尽收。
(五)省厅在四季度将按月通报各地征缴进度,年终对年度任务完成好、四季度
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建议各地劳动部门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对超额完成征缴任务
的,参照养老保险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二、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各地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照闽委[1998]9号和《失业保险条
例》,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一)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金正常发放和按“三三制”原则承担的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时拨付到位的基础上,有承受能力的,在企业和财政承担部分
资金到位后,可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按照失业金承担
的两年基本生活费再加发一年,一次性拨付给企业,自谋职业人员不再领取失业保险
金。
(二)严格按照“三三制”原则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各地对失业保险金划
拨再就业基金,必须根据当地下岗职工人数和当地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编制
预算,按计划拨入再就业基金专户,并按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计算实际需要拨
款额,及时拨付到企业“中心”。不得不作预算,不计算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实际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额度,随意划拨失业保险基金,否则视为违纪使用失业保险金,除
予以追回滥用资金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失业人员登记、失业金发
放和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失业救济对象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状况认定,确
保失业救济金用于真正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者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
合,做好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凭
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失业证”,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停缴养老失业保险金,
因失业停缴除缴费年限相应减少外不受处罚,事后不予补缴。已实现再就业并缴纳养
老保险费的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完善地市统筹,省级调剂,地方财政兜底的失业保险体制
各地劳动部门要把辖区内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和按“三三制”原则承担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费的按时发放,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要抓好扩面,强化征收,严格管理,
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每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据失
业金调剂使用办法,对申请调剂的地市符合调剂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的失业调剂金补
助。当年失业保险金仍不敷使用的,由地方财政兜底解决。
四。抓紧做好失业保险征收职能移交地税部门的有关工作
为了强化社会保险法律责任,省政府决定,明年1月1日起,将养老、失业保险
费移交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移交的
有关工作,确保顺利移交和移交后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密
切联系,做好失业保险各项工作衔接,详细掌握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同时,要
把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从当前的扩面逐步转移到加强管理和服务方面上来。省厅将组
织部分地、市专题进行研究。
五、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工作
要规范失业人员登记、失业金发放和管理工作程序,运用电脑软件等办公手段来
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加强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分析预测
工作,确保本地区失业保险统计信息完整、准确和时效,及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省厅将对部分地市进行抽查、检查。
六、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清查和清欠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省监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闽监发
[2000]2号文件,根据全省社保四项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认真做好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工作。要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对
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10月份,各地要按规定及时报告检查情况。对检查出的违
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要加大清欠力度,并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力争年底前
清欠工作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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