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2000]96号颁布时间:2000-06-07
2000年6月7日 闽劳社[2000]96号
南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的请示》(南劳[2000]综161号)
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闽人大常[1996]19号)第十七条中有关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
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用
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现行规定应以在岗职工为统计口径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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