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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征收“就业调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9]146号颁布时间:2000-07-02

     2000年7月2日 闽劳社[2009]146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 [2000]文190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 的通知》(闽政[2000]5号)精神,现将征收“就业调节费”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省劳动力免征“就业调节费”,使用省外劳动力按每人每月 10元征收;其它类型的用人单位仍按原省劳动厅、财政厅、物委闽劳力[1999] 1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8日起开始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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