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征收“就业调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9]146号颁布时间:2000-07-02
2000年7月2日 闽劳社[2009]146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
[2000]文190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
的通知》(闽政[2000]5号)精神,现将征收“就业调节费”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省劳动力免征“就业调节费”,使用省外劳动力按每人每月
10元征收;其它类型的用人单位仍按原省劳动厅、财政厅、物委闽劳力[1999]
1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8日起开始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