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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闽劳社[2000]092号颁布时间:2000-06-06

     2000年6月6日 闽劳社[2000]092号 中央属行业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劳社部函[2000]82号)的规定,现就原行业 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通知如下:   一、行业单位1999年按13%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2000年1 月起缴费费率一律调整为15%;缴纳比例为15%至18%的,从2000年1月 起根据各行业单位不同情况作分别调整(具体比例详见附表)。   二、各行业单位2000年1月起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   三、对1-5月份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行业单位应于6月底前统一按调整 后的养老保险费比例补足,连同6月份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上缴。 附:2000年中央属原行业统筹企业费率执行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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