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职能、编制、人员和资产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0]430号颁布时间:2000-11-02
2000年11月2日 闽劳社[2000]430号
各地(市)、县(市、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尽快将人事部门管理的机关
事业保险机构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移交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实现整体
移交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
厅的“三定”方案,我省原由人事部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能和原由民政
部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交由劳动保障部门承担。为做好全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
和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职能、编制、人员和资产划转工作,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转工作的原则
1、坚持从上而下、分级负责、定编定员接收、积极稳妥的原则,按时保质完成
全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职能、编制、人员和资产划转工作。
2、划转工作应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
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划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3、划转工作与省级机构改革中职能、机构、人员和资产交接工作同步进行。
二、划转的编制
行政编制按照省、地(市)、县(市、区)人事厅、局和民政厅、局现从事机关
事业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列入划转的行政人员数划转;事
业编制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民政厅《关于冻结全省机关
事业、社会劳动、农村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的通知》(闽编[1997]255号)精
神,以1997年10月27日前由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下达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
和农村社会保险机构的事业编制数(以批文为准)划转。
三、列入划转的机构
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和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农村社会保险机构。
四、列入划转的人员
1、省、地(市)、县(市、区)人事厅、局和民政厅、局中使用行政编制从事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在经摸底后确认的人员;各地市、县(区)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机构1998年5月6日以前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
资基金管理的编制内在册干部和全民所有制职工。个别确因政策性安排或工作需要调
入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再予以划转。农保工作有其特殊性,基础工作在乡镇。初
期核定编制时,有的县编制少,事业发展后,始终末增加编制;有的县未下达编制;
有的县有编制无列编人员。各级编制、劳动、民政部门在交接中要从工作实际出发,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和稳定骨干队伍,多协商研究,予以确认划转。
2、1998年5月6日后,按当地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
3、1998年5月6日前,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机关事业社会保
险和农村社会保险机构中在编国家正式干部和全民所有制职工,在正式交接前按国家
政策规定,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并由原单位管理的人员。
五、列入划转的资产
列入划转的机构的所有资产均以法定的法人资格为依据列入交接。
1、上述单位相机构已办理产权的办公、宿舍、实验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现已配
置的车辆、仪器设备等所有资产(包括交由各代办机构使用的资产)全部列入交接。
2、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名义形成的资产或已交付机关事业
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机构使用,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属无产权争议的固定资产列入
交接,并由被委托使用单位继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也列入划转。
3、有产权争议的固定资产,由争议双方通过协商明确产权后再行交接。
4、列入划转的各独立核算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本
通知精神,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核。
六、有关经费的划转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七、工作步骤和交接程序 1、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各级人事局、民政局和劳动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进行机构、
编制、人员、资产调查摸底上报工作,并根据联合摸底确认的机构、编制、人员、资
产数,研究制定移交接收方案,并与有关部门协调。
(2)实施阶段。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1月20日,各级劳动局
会同有关部门对同级人事、民政部门从事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人
员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财、物进行接收。
(3)总结上报。2001年1月25日前,由地(市)劳动局汇总本辖区接收
情况,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交接工作程序
(1)地(市)、县(市、区)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与本级人事、民
政局协调,经征得同级编办同意后,集体研究制定机构、人员和资产交接工作方案。
(2)办理交接。各级劳动局与同级人事、民政局进行机构、人员、档案、工资
和资产等交接。
(3)签订交接议定书。各级劳动局与本级人事局、民政局签订机构、人员和资
产交接议定书。
八、人员分流
各级劳动局和人事局、民政局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相互配合。对1998年
5月6日以后调入的和不符合交接条件的人员,由编制、劳动、人事、民政部门另作
研究确定。
九、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对划转交接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积极会同同级编办,共
同做好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职能、编制、人员和资产划转工作。
2、严格组织纪律。要严格按本通知和有关规定进行划转工作,遇到难以界定的
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要严格交接人员条件,如实准确进行资产交
接,做到帐款帐物帐帐相符,做到交得清楚,接得明白,尽量不留后遗症。对历史遗
留问题特别是基金管理中的问题,要弄清事实,明确责任,提出切实可行的妥善解决
办法再行移交。对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
3、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妥善地处理好接收过程中退到的
困难和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影响,资产
不流失,确保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职能、编制、人员和资产
划转工作相互衔接,如期完成。
十、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商有关部门
研究解决。
十一、原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
省人事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职能、
编制、人员和资产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0]405号)文件作废,
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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