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部分医保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和增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药品的通知
闽劳社[2002]文289号颁布时间:2002-08-01
2002年8月1日 闽劳社[2002]文289号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属各有关定点医院:
根据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一年半以来部分乙
类医保药品使用的情况,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克服浪费,建立合理的分担
机制,经研究,现对省、部属驻榕单位统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适用于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中主要为辅助性用药的6个药品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同时,根据省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意见,为减轻重症患者负担,经征求定点医院建议并与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公司协商后,增加3个抗肿瘤治疗药品列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
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1、康莱特注射剂,个人自付40%;
2、重组人白介素-Ⅱ注射剂,个人自付25%;
3、香菇多糖注射剂、片剂,个人自付20%;
4、胸腺肽注射剂,个人自付20%;
5、前列地尔注射剂,个人自付20%;
6、参麦注射剂,个人自付20%。
二、列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抗肿瘤药品:
1、帕米磷酸二钠注射剂,按国产价计价赔付并个人自付25%;
2、吉西他滨注射液,个人自付20%;
3、优福定片剂。
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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