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日 闽劳办[1999]74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医药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参保职工就医后购药。
2、定点零售药店应符合《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要有
一定的营业面积和注册资金,具体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3、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或中药师在岗。
4、由于国有医药商店零售网点条件、药品质量、服务质量等一般均优于非国有
药店,同时为了便于管理,在定点零售药店选择上应以国有医药商店为主。
5、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就诊处的醒目位置设立参保职工外配处方盖章处。
6、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协议范本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
定。
附件: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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