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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未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结算时暂定比照等级医院标准的通知

闽劳社[2001]171号颁布时间:2001-04-05

     2001年4月5日 闽劳社[2001]171号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福州市劳动局、在榕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采用不同定 额标准进行结算管理;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时,参 保人员按就诊的医疗机构不同等级将承担不同比例医疗费用。作为临时性过渡的办法, 对首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认定而未取得《医疗机构评审证书》(或批文)的 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前往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定额结算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按本 通知所规定比照等级医院标准执行。但其挂号费、诊疗费和床位费,仍按原有关规定 执行。未通过等级医院评审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通过评审。   一、按三级乙等医院结算费用和个人自付比例的有:   1、福州市传染病医院   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3、福建省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4、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   5、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6、福建省闽清精神病防治院   7、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二、按二级甲等医院结算费用和个人自付比例的有:   1、福建省老年医院   三、按二级乙等医院结算费用和个人自付比例的:   1、福州市台江区中医院   2、福州大学医院   四、按一级医院结算费用和个人自付比例的有:   1、福州市公费医疗第一门诊部   2、福州市公费医疗第二门诊部   3、福州市肖治安中医外科医院   4、福州市鼓楼区中医院   5、福州市仓山区中医院   6、福建师范大学医院   7、福建医科大学医院   8、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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