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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增补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闽劳社[2001]168号颁布时间:2001-04-09

     2001年4月9日 闽劳社[2001]168号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级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关 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 [2000]257号)、《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支付项目的通知》(闽 劳社[2001]160号)文件,结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对新增补的医 疗服务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规定如下:   一、个人自付30%的项目   1、立体适形放射治疗技术费   2、细胞刀   二、个人自付20%的项目   1、高压氧单独开舱   2、碎石机治疗   以上规定从4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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