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9日 闽劳社[2001]582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禁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紧急通知》(劳社厅发
明电[20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紧急通知》的规
定,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实物形式抵顶
社会保险费。
本《通知》下发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收取的抵费实物,要尽快变现,变现
后记入社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应转为企业欠费;在实物未变现之前不能作为基金收
入,对于已经入帐作为基金收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冲帐处理。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地一律不允许再实行“以物抵费”。破产企业欠缴的
社会保险费,要从清偿资产中以货币形式收回,难以全额收回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核
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
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
费的征缴行为。对继续实行“以物抵费”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
三、请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安排对本辖区“以
物抵费”的情况做一次认真的清查,将“以物抵费”的时间、种类、数量、金额以及
处理情况(详见附表)在2001年9月25日前传真报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传真号:
0591-7537841)。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禁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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