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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临时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2001]649号颁布时间:2001-10-25

     2001年10月25日 闽劳社[2001]649号 厦门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闽劳社[2001]562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劳办 [2001]38号)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问题,国家原劳动总局和原省劳动局对此都已明确,即“临 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录用为长期工后,该职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 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劳动 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新 字第344号)是1999年废止的,被废止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发生变化:自实行全 员劳动合同制之后,所有企业职工都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相对于长期(固定)工 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新字第344号文就是在经 济社会大环境改变和用工制度改革中被废止的。凡政策都有时效性,对该文件废止前 发生的临时工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仍可依据该文件予以确认,并按现行有关规定计 发退休待遇。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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