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的函复
闽劳社[2001]230号颁布时间:2001-04-30
2001年4月30日 闽劳社[2001]230号
南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工资进行测
算的请示》(南劳[2001]综11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省政府(闽政[2000]文266号)文
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
平均工资计算。
二、不论企业生产正常或不正常,凡以工资形式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均可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基数;企业发给职工的生活费或
发给下岗职工进中心基本生活费,不属于工资收入,不能作为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