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2001]361号颁布时间:2001-06-13
2001年6月13日 闽劳社[2001]361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厅的具体部署,
认真实施我省养老保险业务“规范管理年”活动,要求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进
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按照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关于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险局[2000]41号规定,在全面建立个人帐户的
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帐户的管理。上半年要完成职工个人帐户信息系统的测试
和软件运用的业务培训工作,下半年要在全省全面推广运用;各地要集中精力做好
2000年以前各年度个人帐户数据库的建立和个人帐户对帐单的打印发放工作,确
保在今年7月1日以前把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到职工个人;同时要在年内全面开通个
人帐户查询系统,已开展退休人员移交社区试点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把
查询系统延伸到社区。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退休审核审批制度。各地要根据《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
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退休审核审批的条件规定,严格把好因
病、非因工致残、特殊工种、关闭破产企业等提前退休人员的审批关;要全面规范办
理退休的具体程序、责任权限、办理时限、审批材料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退休前的
工种、岗位、流动、延期退休等内容的报备制度;规范统一全省职工的退休审批表、
病残鉴定表、退休证;要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退休公示制度;要对已办理退休人员组
织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对存在的违规审批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要大力加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要抓住全省机关事业经办机
构归并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有利时机,加大力度,抓紧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化管理
办法,力争在年底前统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经办机构的基金征收支付、会计核算、统
计信息、内部管理等项业务制度。
四、农村养老保险继续做好整顿规范工作。在国务院整顿规范办法出台前,农保
工作要维持现状,坚持各项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实事求是地做好续保工作,特别
要继续抓好农村计生对象、村干部、农村义务兵和已参保农民的续保工作。要注意做
好投保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要继续坚持基金
“省级统一代管,地市监督指导,县级平衡核算”的管理模式,认真抓好县乡两级各
项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严格基金管理,建立基金风险
防范机制,抓紧返回县市区管理基金的回收工作。
五、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与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相配套的业务管理制度。企
业养老保险征缴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后,各地必须认真研究规范管理的模式和管理办法,
并着重做好登记申报委托地税后相关的业衔接、数据传递、统计报表、信息反馈和有
关补缴清欠、流动转移、退保等业务程序的规范和表式的统一,确保业务的有序运行。
中央属行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工作,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尽快与省级统筹体制并
轨。
六、加强基金管理,严格基金的收缴、拨付和管理监督。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一定
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严格执行内部基金的调拨制度,严
格把好基金支出关。继续完善收支两条线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和规范养老金社会
化发放成果,完善养老金支付预算和基金风险预警制度。
七、要做好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重点做好现
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清理规范工作,参与研究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管
理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做好补充养老保险各种管理实施前的准备工
作,积极稳妥地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开展,并做好监督检查。
八、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数据的公布工作。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
按照部里的要求把本辖区范围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情况按季定期汇总上报。省厅在每个
季度的第一个月在《福建日报》和福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上一个季度各市汇
总的全省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地税部
门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保证公布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
的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67号)《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1]101号)精神,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能继
续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组织力量
于年底前结合建库集中开展一次参保企业职工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
时汇总上报。省厅届时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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