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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通知

闽劳社[2001]334号颁布时间:2001-06-06

     2001年6月6日 闽劳社[2001]334号   大力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对于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拓展就业门路,缓 解就业矛盾,实现多种形式的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是促进下岗 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加快我省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发展, 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闽委发[1998]9号、国税发[1999] 43号和闽政[2000]1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性质   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是指街道、居委会以及其它社会力量组织的为安置下岗职工 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社区范围内开展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又暂未进行工商、税务登记 的劳动组织形式。   二、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服务项目   (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二)婴幼儿看护(教育)、幼儿保育员、幼儿(学生)接送服务;   (三)病人看护和养老服务;   (四)代换煤气、商品配送、搬家、定点早餐夜市、学生寄膳、保洁清洗、看车、 卖报、绿化养植服务;   (五)家庭水、电、气维护;   (六)物业(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治安管理服务;   (七)非机动车运输及维修服务;   (八)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初级卫生保健、避孕节育及优生优育优教宣传咨询服 务;   (九)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   (十)家政服务及其他便民利民项目。   三、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申办条件   1、经营项目属于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范围;   2、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资本金基本能满足经营服务需要;   3、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本人;   5、对原已开办的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但经营十分困难,可作为新开办的组织 申请认定。   四、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管理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 区内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登记、认定、发证工作,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社 区服务,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五、有关优惠政策   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和社区就业个人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劳动保障部门扶持政策   1、劳动保障部门对在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中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安排免 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考核发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到社区 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并积极为其开展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所需费用按规定在 失业保险金或再就业培训费中列支。   2、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安置失业人员,并与失业人员签定两年以上的劳务 协议的,可申请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余额一次性补助给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   3、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制度,并有缴费能力的,可代员工缴 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可以实行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形式,在歇业期间,由 本人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在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 员寄存档案一年,减半收费三年。并免费代办社会保险各项手续。   6、每年从就业经费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扶持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资 金主要用于(1)非正规劳动组织网络建设;(2)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开办初期的 必要设施补助;(3)非正规劳动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性补贴;(4)奖励社区非正 规劳动组织明星或创业者;(5)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贷款贴息;(6)开展社区非 正规劳动组织宣传等。   (三)税务部门扶持政策   1、营业税   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营业税可按省委、省政府闽委发[1998]9号、国家税 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税   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可按财税字[1994]001号、闽委发[1998]9 号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四)工商部门扶持政策   1、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个体经营的,允许试营业6 个月。   2、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个体经营的,按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有关规定减免或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 性收费。   (五)城建、城管和卫生部门扶持政策   1、各级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考虑安排社区服务设施。 新增加的社区服务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优先提供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或下岗、失业 人员使用。有条件的要专辟场地,供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或下岗、失业人员无偿使用, 免收各项城建、城管方面的行政性收费。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内开办的便民餐饮、食杂店、 学生寄膳等社区服务网点,只要符合《食品卫生法》,优先发给《卫生许可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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