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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闽人发[1997]1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函[1997]261号颁布时间:1997-12-08

     1997年12月8日 闽人函[1997]261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人发[1997]89号、91号文件规定,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 了《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 费等问题的通知》(闽人发[1997]159号),现将该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 如下处理意见:   一、调整工资标准   (一)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一 执行。   (二) (三) (四) (五)略   (六)1971年底前的计划内临时工,比照正式工作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   二、1997年7月1日后调动工作、职务或岗位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先按 闽人薪[199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而后再按确定后的职务(等级)工资 档次执行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   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现级别工资已在本职务对应最 高级别的机关行政人员,符合闽人发[1997]159号文件规定晋升级别工资条 件的,可按顺延一级的办法晋升级别工资,晋升后的级别为“最高级别升1”。晋升 级别后又晋升职务的,所升级别纳入新任职务的级别工资。如:某正科级干部,级别 工资9级,晋升一级后别工资。如:某正科级干部,级别工资9级,晋升一级后级别 为“9升1”,级别工资标准为193元。1997年8月晋升为副处级职务后,则 其级别工资为8级193元。   四、略   五、审批权限   (一)调整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补发,采取一次性追加办法,由各 单位上报,经工资基金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之后列入正常工资基金管理。   (二)三年优秀晋升级别工资,由各单位填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职务 变动晋升工资核定表》,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经考核管理 部门审核后,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副厅级及其以上干部在报经省人事厅 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附表一: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学徒期熟练期间        转 正 定 级 工 资                高中毕业以下   大专毕业    大学本科毕业            待遇        技术      技术      技术 奖金 工种   年限   (含奖金)  等 岗位 等级 等 岗位 等级 等 岗位 等级 部分                 级 工资 工资 级 工资 工资 级 工资 工资 技术工人 第一年   190   初       初       初       奖金                 级       级       级       在工                 工 144  15  工  156  15  工  168  15  人工      第二年   200   一       二       三       资构                 档       档       档       成中 普通工人            普       普       普       的比       半年    190   通 149     通  160    通  171    例为                 工       工       工       30%                 一       二       三                        档       档       档 注:1.技工学校及二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新参加工作后,当技术工人的,第一年执 行学徒第二年的工资标准,满一年后按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当普通工人的,均应 执行半年熟练期工资标准,期满后,再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2.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取得大中专以上毕业学历的,分别实行一年见习期待 遇,其中,中专按技工第二年200元、大专按215元、本科按225元执行。满 一年后改按表中转正定级标准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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