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闽人发[1997]1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函[1997]261号颁布时间:1997-12-08
1997年12月8日 闽人函[1997]261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人发[1997]89号、91号文件规定,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
了《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
费等问题的通知》(闽人发[1997]159号),现将该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
如下处理意见:
一、调整工资标准
(一)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一
执行。
(二) (三) (四) (五)略
(六)1971年底前的计划内临时工,比照正式工作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
二、1997年7月1日后调动工作、职务或岗位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先按
闽人薪[199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而后再按确定后的职务(等级)工资
档次执行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
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现级别工资已在本职务对应最
高级别的机关行政人员,符合闽人发[1997]159号文件规定晋升级别工资条
件的,可按顺延一级的办法晋升级别工资,晋升后的级别为“最高级别升1”。晋升
级别后又晋升职务的,所升级别纳入新任职务的级别工资。如:某正科级干部,级别
工资9级,晋升一级后别工资。如:某正科级干部,级别工资9级,晋升一级后级别
为“9升1”,级别工资标准为193元。1997年8月晋升为副处级职务后,则
其级别工资为8级193元。
四、略
五、审批权限
(一)调整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补发,采取一次性追加办法,由各
单位上报,经工资基金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之后列入正常工资基金管理。
(二)三年优秀晋升级别工资,由各单位填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职务
变动晋升工资核定表》,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经考核管理
部门审核后,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副厅级及其以上干部在报经省人事厅
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附表一: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学徒期熟练期间 转 正 定 级 工 资
高中毕业以下 大专毕业 大学本科毕业
待遇 技术 技术 技术 奖金
工种 年限 (含奖金) 等 岗位 等级 等 岗位 等级 等 岗位 等级 部分
级 工资 工资 级 工资 工资 级 工资 工资
技术工人 第一年 190 初 初 初 奖金
级 级 级 在工
工 144 15 工 156 15 工 168 15 人工
第二年 200 一 二 三 资构
档 档 档 成中
普通工人 普 普 普 的比
半年 190 通 149 通 160 通 171 例为
工 工 工 30%
一 二 三
档 档 档
注:1.技工学校及二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新参加工作后,当技术工人的,第一年执
行学徒第二年的工资标准,满一年后按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当普通工人的,均应
执行半年熟练期工资标准,期满后,再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2.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取得大中专以上毕业学历的,分别实行一年见习期待
遇,其中,中专按技工第二年200元、大专按215元、本科按225元执行。满
一年后改按表中转正定级标准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