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配套关连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工[1997]339号颁布时间:1997-06-05
1997年6月5日 闽经贸工[1997]339号
各地市经委、国税局、省直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闽政[1996]1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生产企业扩大
自营进出口的通知》的精神,促进我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发展,现将生产企业自营出
口配套关连产品的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1、自营企业收购用以配套出口的关连产品,并且具备办理出口退税所需的票据,
享受自产产品同样的出口退税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及时办理退税手
续。
2、自营企业和各级经委要积极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做好自营企业配套关连产品的
出口退税工作。自营企业出口配套关连产品要预先报当地国税局和经委,本着积极配
合的态度协商界定。在界定是否属于配套关连产品等问题上如有疑议时,由当地国税
局、经委分别提出意见,联同自营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报省国税局和省经贸委
裁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