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银[1998]634号颁布时间:1998-12-24
1998年12月24日 闽银[1998]634号
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福建兴业
银行、投资银行福州分行、光大银行福州支行,各市(地)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
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
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1月26日 银发[1998]578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
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管
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
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精神,规范企业改制,防范金融风
险,现就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维护金融债权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债
权的关系
维护金融债权,是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在我
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肩负着支持、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当前企业
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的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破坏了信用关系。各有关部门一定
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和认识,妥善处理好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债权的关系;要认
真学习、正确掌握国家关于企业改革工作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在企业改制中切实保护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主管部门和债权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坚持选准一个,
改一个,不搞一刀切,不要成风。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努力提高改制的效果
企业改制涉及面广,需要综合配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改革工程,各部门要
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为企业改制创造有利条件,真正
使改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及时
监督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企业改制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落实金融债务,
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时,要听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实施改制过程中,也应当请当地
主要债权金融机构参加。在组织实施工作中,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债权金融机
构的意见,对不合规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和制止。
(二)各级金融机构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对实
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被兼并的企业,要由改制后的企业及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及被
兼并企业的全部贷款本息,签订还本付息协议书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对出售、拍卖、
转让的企业,开户金融机构要参与产权转让的全过程,所得资金收入要偿还金融债务,
已设定抵押权、质权的抵押物、质物出售,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
于清偿抵押、质押贷款本息;对实行租赁或承包的企业,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
方要与原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原主办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
户;对实行分立的企业,要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承担金融债务,做到“债随
物走”,不得只承接资产,不负担债务;对实行合资(合作)的企业,新建企业或经
营部门要以出资比例同比或依合资(合作)合同的规定承担贷款债务;对实行破产的
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清偿金融机构的债权。总之,企业不管采取哪
种形式进行改制,都要落实好债务。不允许以各种方式,逃废银行债务。发现这类行
为,债权金融机构要及时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逾期仍不改正的,各债权金融机构
要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抵制,并给予必要的制裁,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三)各级财政(含国有资产行政管部门,下同)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前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界定和
登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参与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置工作,改制企业清产核
资的结果,要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凡涉及税务处理事项,要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或
审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必须聘请省级以上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资产
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评估结果要经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
门的确认。改制企业发生产权变动的,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办理产权变动
登记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和资产评估确认批复,否则不予登记。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做好改制企业
的登记工作。改制企业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时,要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
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对各债权金
融机构反映的确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认真地做好改制企业的税收登
记工作,严防国家税收流失。改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的
营业执照和债权债务状况,对未办理企业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
金融债务未落实的改制企业,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为其发售发票。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做好金融债权保全工作
维护金融债权,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职责,而且也是社会各界应尽的义务。各级政
府有关部门和各级金融机构一定要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扎扎实实地做好企业改制和金融债权保全工作。
各级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级金融机构对执行法律
法规、政策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要相互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对不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上级部门要及时进行通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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