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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银[1998]655号颁布时间:1998-12-22

     1998年12月22日 闽银[1998]655号 人民银行各市(地)、县分支行,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各地(市)、 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一九九八年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国家税务局和 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一九九八年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 情况的总结、反映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1998年 度农村信用社计决算工作意见》(银发[1998]5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现对一九九八年度我省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经营成果   一年来,我省广大农村信用社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农村信 用合作金融改革方向,大力发展各项业务,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信贷投入,努力 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经营管理,下苦功盘活信贷 资产,节约费用开支,防范经营风险。但由于长期以来信用社资产负债结构不尽合理, 在存贷利率下调过程中,经合效益受到了较大影响,加上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信用社 债务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信用社资产保全的难度,信用社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经营环 境,经营效益一直徘徊在较低水平。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信用社一年来的业务经营和 财务情况,进一步研究开展扭亏增盈工作,防范化解经营风险,要求各级今年组织信 用社进行会计决算工作必须求真务实,执纪守规,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为此, 各地在决算前必须全面进行账务核实和资产清理工作,重点清收各项贷款应收未收利 息和清理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其他应收款等资产,及时处理已认定的贷款呆帐和已 形成的坏帐损失,并结合规范经营和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分析一年来信用社各项业务 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检查不足,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 奖惩兑现工作。   二、有关财务政策规定   (一)关于非农村信用社机构并帐(表)的问题   签于国家对城市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财税和会计核算政策, 因此各地在金融机构整顿过程中不得擅自将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农村基金会、 典当行、供销服务部等机构划转农村信用社序列,更不得强制将其与实行独立核算的 信用社进行并表并帐。为了避免农村信用社由此而引发的经营风险和新增亏损,根据 总行银发[1998]435号文件精神,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在日常经营和 管理中以及办理年度决算时一律不得将这类机构的各种业务报表并入信用社决算报表 中,已经并入的要在决算前进行调整。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鉴于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和为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对信用社有关应收、应付利 息的核算仍校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1993年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 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的规定执行。   由于存款利率在今年内已多次调整,为了确保按制度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对 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定利率执行;采取 逐笔计提应付利息时,其利率按定期存单记载利率执行,用平均余额法计算应付利息 时,各档次存款的利率按1997年10月23日调整后的利率执行。鉴于信用社高 利率存款所占比例高,用平均余额法计提应付利息与实际成本有较大差距,因此,对 当年实付利息大于按平均余额法计算的应付利息的信用社,可按不高于实付利息额计 提应付利息。   (三)关于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信用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仍按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闽银[1997]7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   为了减少信用社发放贷款过程中的风险,农村信用社从明年初开始不得再委托信 用代办站代理发放贷款业务,并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信用代办站今后 主要是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代理信用社组织存款和收回贷 款。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代办 站的业务量据实列交代办业务手续费。严禁先提后用或超比例,超范围支付。   (五)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提取和清理   1998年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关于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 决定精神。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都将移交地方管理,据此信用社系统也将移交地 方(具体移交办法另定)。为了保障整体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少数信用社如未按国 家规定提取养老保险的,必须从1994年度开始按16%的比例差额补提(扣除已 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补提的养老保险金今年底前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 可分次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为了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确工作,各地要抓紧清理所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做到 核算准确,帐款相符,凡是存在挪用、挤占行为的,必须限期纠正和收回,否则将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关于规范信用社入股联社资金的问题   向联社入股是基层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的长期投资行为,属于资产经营范畴, 因此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信用社向联社交纳入股资金时不得减少本社实收资本(包 括股本金)。每个信用社向联社入股资金额除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 定》“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外,同时最高也不 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总额的百分之一。   (七)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明年各级农金体改办和县联社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以及在各级之间的分配比例仍按 闽银[1997]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关于解决县联社经费不足问题   随着县联社管理职责不断增加,其经费开支也大幅度上升,目前一些联社已出现 经费不足问题。为了确保联社各项管理职能的正常发挥,对于管理经费不足的县联社, 应按规范后的联社体制,将部分经费纳入联社营业部核算,不得采取加大管理费提取 比例办法向基层信用社分摊。   (九)关于股金利息   为了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仍 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信用社支付的股息仍按闽农金改办[1996]23号文件执 行。   (十)关于信用社所得税享受两档低税率和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闽农金改办[1998] 36号转发)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两档低税率所 得税的照顾。另据财税字[1998]60号(闽银合[1998]33号)规定, 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省定贫团县、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危房改造费用等列支问题   信用社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净损失,按闽国 税所[1995]078号文件规定报批后在税前列支。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装 修费的列支按闽农金改办[1997]36号文件执行。   三、有关会计科目、帐户的调整   为适应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如下调整:   (一)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益:本科目核算因办理以资抵贷所发生的原贷款的应 收利息的收入或损失,属资产类减项,余额反映在贷方。顺序排列在“1291贷款 呆帐准备”科目之后。本科目与“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的期末轧差余额在资产 负债表中列入“待处理抵贷资产”项目。   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纳、划解的预算收入。   2014地方财政库款:本科目核算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本科目核算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   以上2013、2014、2015三科目顺序排列在“2012财政性存款” 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存款”项目。   1255质押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户贷款。   1256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业经济组 织贷款。   1257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村工商业贷 款。   1258质押其他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其他贷款。   以上1255、1256、1257、1258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54抵 押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及一年以内的质押贷款列入“短期贷 款”项目,一年以上的质押贷款列入“中长期贷款”项目。   (二)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根据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从今年开始将缴 存人民银行的一般存款帐户与存款准备金帐户合并。为此取消本科目,结转后余额划 转“1112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   1122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结转后,该科目余额全部划转“1121存放 农业银行款”科目核算。   2152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结转后,该科目余额全部划转“2151定期储蓄 存款”科目核算。   (三)更改下列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将原1112缴存存款准备金科目名称更改为1112准备金存款,核算内容改 为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和存款准备金。   将原1251抵押质押农户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1抵押农户贷款,核算内 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户贷款。   将原1252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2抵押农业经济 组织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将原1253抵押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3抵押农村工商业 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将原1254抵押质押其他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4抵押其他贷款,核算内 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其他贷款。   以上科目排列顺序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归并不变。   (四)增设和取消下列帐户   在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抵贷资产利息收入”帐户。本帐户核算信用社 将待处理抵贷资产变现后实现的利息收入(扣除已计算并进入损益核算的应收利息部 分)。顺序排列在“5其他利息收入”帐户之后。   取消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的“存入中央银行款利息收入”和“缴存 准备金利息收入”帐户。   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准备金存款利息收入”帐户。本帐户 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利息收入。顺序排列在“存 入农业银行款利息收入”帐户之后。   取消531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的“代办放款手续费”帐户。   在531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增设“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帐户。本帐户核算信 用社支付给代办收回贷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顺序排列在“代办储蓄手续费” 帐户之后。   取消5211利息支出科目下“保值定期贴息支出”帐户。   以上会计科目和帐户的调整除1292、2013、2014、2015按有关 文件规定已使用外,其他科目和帐户的调整均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旧科 目余额的结转一律在年终决算日通过科目余额结转表办理。   四、关于利润分配   1998年度县联社和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 余额,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10%;   (三)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但人均提取数最高不得超过三个月计 税工资额);   (四)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 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 金的20%。信用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专户核算,股金 分红在应付利润科目核算。   已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的信用社,保息分红提取后的具体分配方式可按该社章程 规定进行。   (五)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帐户反映。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关于财务计划指标的考核   今年下达的各项财务计划指标,除个别受灾严重的市(地)作适当调整外,一般 不予调整,各地要通过扎扎实实地工作、落实各项扭亏增盈措施,努力完成各项财务 计划指标。明年初,各级要对计划指标完成的真实性以及完成程度进行考核,并予以 通报。对完不成计划指标的,要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为了真实、准确地反 映各项经营成果,对在表内核算的应收利息和提取的应付利息要事先报联社审核。对 各项财务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要经过同级稽核部门稽核后上报。   (二)对经批准降格为信用分社的农村信用社,降格实施后其资产负债等均通过 并表方式并入管辖社。各级在审核汇总信用社决算报表时应特别注意上下年度的数据 衔接,以准确反映信用社业务经营状况。   (三)新增设的“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地方财政库款”和 “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目是为信用社办理委托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 务而设的会计科目。凡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地)分行国库部门委 托的信用社均不得办理此项业务和使用这三个科目。“2012财政性存款”科目的 核算内容和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决算报表。1998年度信用社决算报表共计13种:业务状况表、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状况表、成本核算表、决算说明书、管理部 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科目结转对照表、 提取应付利息情况表和综合情况表。除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 明细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外,其他报表都作了程度不同的调整,各地必须按 照省分行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地进行填制和汇总。明年将对各市(地) 上报的信用社决算汇总报表进行考核评比并通报。   (五)为了及时掌握了解年度内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各地要按规定认 真做好季度财务收支项电的上报工作。从明年开始,财务收支项电的上报时间调整为 季度后次月的6日前。上报方式和其他要求不变。   (六)要认真组织开展1998年信用社会计决算稽核工作。首先从现在起,各 联社稽核科(股)要集中力量,提前介入,积极配合联社财会科(股)做好会计决算 前的检查辅导工作。同时组成稽核小组,先稽核今年1至11月底的会计帐务,在此 基础上,所辖信用社(含联社本身)对会计决算进行全面稽核,稽核面要达到100 %。联社自查工作要求在1999年1月13日前完成,其次,各市(地)行要组织 对所辖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稽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所辖社数的10%。 具体抽查方案由各市(地)行决定。第三,省农金体改办将从1999年2月份起组 织稽核业务骨干对各市(地)会计决算稽核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高风险社、 亏损社以及经营指标在年末变动异常的社。   各联社在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特别是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处罚规定进 行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能姑息迁就。同时要做好会计决算稽核检查的 总结工作,稽核检查情况各级要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稽核报告和报表要逐级汇总, 于1999年2月15日之前上报省农金体改办稽核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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