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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住房消费市场促进个人购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榕政综[1998]72号颁布时间:1998-04-10

     1998年4月10日 榕政综[199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培育住房消费市场促进个人购房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 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培育住房消费市场促进个人购房的若干规定   为了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提高个人购房能力,促进房地产流通,培育新的消费 热点和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建设的健康稳步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 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房改规定,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稳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取消福利分房,建立社会化、商品化、货币化的个人住房消 费体系。   二、允许已购公房上市。以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 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补足成本价后进入市场交易。   三、允许拆迁安置房、集资房等房屋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进入市场交易。   被拆迁人以拆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房的,视同实物补偿,免征契税。   四、允许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转让金按产权人50%、转让人(原承租人) 50%的比例分配。为鼓励转让使用权后再购房,转让人半年内再购住房的,产权人 退还30%的转让金。转让人半年内未再购住房的,产权人收取的转让金全额转为住 房专项资金。   五、已购公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及商品房再转让的,根据现行税法征收土地 增值税、营业税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市财政留成部分返回转让人25%。   六、扩大房屋置换范围,鼓励个人致力改善居住条件,允许不同产权性质,不同 地域之间的房屋置换。房屋差价置换的,仅对其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七、活跃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的房产税、营业税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根据现 行税法征收,市财政留成部分返回15%。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在纳税时可扣除已缴 纳税款。   八、鼓励以租赁形式盘活存量房屋,对开发企业未能出售的商品房,可采用边租 边售、先租后售、售后包租、预先招租等形式经营。   九、积权推进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发挥公积金在个人住房消费中的作用,简化手 续,建立低息长期个人抵押贷款机制,提高个人购房支付能力。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制 定相关实施细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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