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闽财会[1995]56号颁布时间:1995-06-24
1995年6月24日 闽财会[1995]56号
各地(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审批
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一项严肃、认真且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
直接与我厅会计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办法
随着会计核算软件不断完善和推广,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已成现实,为了促进会
计电算化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申请: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已通过财政部门审计,并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
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
(二)有本单位完整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后的人员分工和工作职责及会计核算的工作程序;
2.计算机的操作管理制度;
3.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制度;
4.保证会计核算软件数据安全、保密的管理制度。
(三)制定严格的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硬盘数据保留期限,软盘备份
保管和帐、表打印输出后装订、保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会计电算化的审批权限。
(一)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各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
批;
(二)地(市)财政局负责所属地区的单位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
第三条 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程序:
申请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向负责审批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原则
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帐务审查、核对,同时派员按第一条的规定进
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查、核对后应出具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查
报告,审查报告主要反映帐表、数据是否一致、准确、合法,负责审批的财政部门根
据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审查报告和检查结论再正式批复。
同意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批复件具有法律效力。批准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
记帐的文件,应同时势送同级所属国资局、审计局、税务局、工商局等有关上级主管
部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种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
原则上向有业务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所属财政部门申请,然后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
第五条 申请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向负责审批的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书面报告;
(二)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替代手工记帐的会计科目代码及其编制说明;
(四)试运行简况及打印输出符合规范的凭证、帐簿及报表样本;
(五)审批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申请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未通过财政部门评
审,或是自行开发或是外国的应按“福建省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评审办法”先进行评
审,评审合格后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国资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对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及
报表,按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外部监
督和检查。发现会计核算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并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通过评审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不再重新进行
审批,但需报送企业登记的统一法人代码证的影印件;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限期完
善管理办法后,提请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