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评审办法》的通知
闽财会[1995]57号颁布时间:1995-06-24
1995年6月24日 闽财会[1995]57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我厅会计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保证开发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合法、
安全、准确、可靠,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商品化会计核算
软件评审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范围是指:各行业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相对独立的具
有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的功能模块。
第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必需经过省财政厅、地(市)财政局组织省、地(市)“会
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评审合格的会计核算软件才能正式使用、推
广或作商品出售。
第四条 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的权限范围。
(一)省财政厅负责评审省内商品化、通用化的软件;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的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在全省行业、系统范围内,推广、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
(二)地(市)财政局负责评审在地(市)范围所属单位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
在地(市)行业、系统、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负责推荐由财政厅组织评
审,在省内推广使用的商品化、通用化会计核算软件。
(三)中央、省属企业自行开发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亦可由省财政厅组织评审,
评审工作可结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按属地原则进行。
第五条 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的依据。
计算机数据处理必须符合法规、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
电算化管理办法》以及行业会计制度,进行认真审查;并符合“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
能规范”。
第六条 申请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基本条件。
(一)所开发会计核算软件具有三种或者三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应包括帐务处
理功能模块。申请评审作为商品化软件,还要具有在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单位运用,并
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二个月,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两个
单位运用了软件的全部功能模块。
(二)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具有六种或者六种以上功能模
块,其中应包括帐务处理功能模块。在十个或者十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
同时跨年度运行,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至少有五个单位运用了评审的
全部功能模块,并开始替代相应模块的手工记帐;通过省财政厅评审及运行一年以上。
第七条 申请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评审的报告;
(二)会计核算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单位简介、会计核算软件开发过程、基本
功能介绍;商品化软件还应介绍经销单位、用户使用情况);
(三)用户操作手册;
(四)会计核算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五)规定数量的用户意见,对申请评审商品化软件要求;
(六)使用单位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样本;
以上(三)-(四)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第八条 已通过评审的软件原则上不再重新评审,但软件若更新版本或作重大修改,
应向原评审、推荐单位提供新版本或修改的文件资料。评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审。
第九条 评审工作的组织。
财政厅成立“福建省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组,地(市)财政
局原则上不设工作组,不设立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组的工作由评委会完成。
工作组应做好软件评审的下列工作:
(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
(二)评审商品化的软件,还应调查用户使用被评审软件的情况和要求。
(1)深入实地调查一个以上用户单位的使用情况。完成“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
况调查问卷”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项,保证问卷的回收数量不低于申请评审规定的
用户单位数量。
(2)调查对象一般应用随机抽样原则确定。
(三)拟定会计核算软件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并根据大纲和模拟数据,对
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审查和测试。
(四)形成评审工作组的报告书,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工作组根据回收的问卷判定,若确定软件达不到申请评审条件,或多数用户
单位反映使用情况不好或软件使用中还存在着某些缺陷和不符合规定,可提出推迟或
者停止评审。
第十条 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工作的主要工作步骤。
(二)对评审的会计软件提出修改建议和期限以及修改后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的会计软件各功能模块的基本评价,和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
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组提交的报告书应当进行认真的审议,发现所提
交的资料不充分或者评价不准确的,应当责成评审工作组进行修改补充或者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组的工作报告,对申请评审的会计软件进行进一步
的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审批,评审意见的通过方式以无记名
投票表决。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同
意才能通过。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软件评审的时间、地点。
(二)是否同意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对软件的评价。
(三)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通过或不通过评审的功能模块名称。
(四)会计核算软件的适用范围。
(五)对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售后服务的要求(对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
(六)到会评审委员签名。
第十四条 经评审合格的会计核算软件以正式文件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评审单位,
商品化的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核发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
合格证》。
第十五条 各地(市)应及时上报通过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以便推广使用和存档
备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根据所在地原则向财政部
门申请评审,评审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组织,有关事宜由财政
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评审后,开发经销单位经销会计核算软件必须
遵守下列规定。
(一)软件的价格应当合理,并明码标价。
(二)应当承担用户使用软件的培训、维护、版本更新、应用咨询等项售后服务
工作,并对其分支机构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售后服务工作承担责任。
(三)向用户单位提供由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证》。
(四)据实进行广告宣传,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应用用户情况(附件一)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
门,以便对用户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情况进行调查。
(六)会计核算软件版本更新应即时报告财政厅(局)会计处(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用户情况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