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证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会[1997]29号颁布时间:1997-08-26
1997年8月26日 闽财会[1997]29号
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会计证管理的有关要求和《福建省<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会计证年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福建省会计证年检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会计证持证人员的管理,按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
《<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已颁发的会计证为会计证年检的对象。
二、年检由省、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
原则负责实施,统一使用“福建省会计证年检专用章”,并依序编号为:省直0,福
州1,宁德3,莆田4,泉州5,漳州6,龙岩7,三明8,南平9。各县、市、区
的编号,由各地、市财政局自定。
三、经注册登记的会计证每2年进行一次年检。各单位应将持证人员情况按会计
证所列内容逐项填写,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签后报主管部门汇总统一送到发证机关进
行年检。无主管部门的人员,直接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
四、首次年检定在1998年3月。持证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
原则上逾期不予办理。个别持证人员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的,由
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在统一年检结束后二个月内申请补检。
五、持旧会计证人员,请于年检时交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到发证机关换取新
会计证,无主管部门人员直接到发证机关换取新会计证。新会计证载有“专业职务评
聘(任命)情况记录”、“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记录”、“继续教育培训”和“财政
机关年检考核”等栏,便于年检。
六、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已脱离会计工作连续
3年以上,有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不得予以办理年检。
未经年检的会计证自行失效。
七、乡镇企业和村组会计人员会计证的年检办法另行下发。
八、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行。各地(市)各部门在与本办法不相抵
触的前提下可制定本地(市)、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备案。已经实施
的会计证年检办法应与本办法相衔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