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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闽财会[1998]68号颁布时间:1998-12-17

     1998年12月17日 闽财会[1998]6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的管理,促进我省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的健康、 有序发展,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的会计 核算软件,包括以会计核算为主要功能模块的其他应用软件。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销售的单位(公司),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 凡在本省营销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必须取得《福建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 营销许可证》,实行凭证经营,该证书由福建省财政厅统一制发,有效期为一年,期 满后应到省财政厅年检换证。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领取《福建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 可证》。   (一)本单位必须是在我省注册的经济实体(已在税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有财政部门核发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主审合格 证书》或有关批文(复印件)。   (三)具有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力量,至少有两名以上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和若干名辅助人员,必须具备《福建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专职售 后服务人员应是至少具备计算机、会计助理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同时持有软件开 发单位的培训合格证书。   (四)必须有所售软件开发研制部门或当地财政部门的单位推荐。   (五)具有可行的具体售后服务措施,能够为用户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 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升级等方面服务。   (六)能够遵守我省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并如实填写福建 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申请表(附表一)。   (七)能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软件及其所有原版本软件和有关一整套的可依据资料。   第六条 取得《福建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的单位(公司)。可到财政 厅领取《福建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证》(附表二),并在销售会计软件时提供给 用户单位,用户凭此证申请替代手工记帐。   第七条 福建省财政厅将定期公布取得《福建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 单位名单。   第八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销售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承担用户使用软件免费培训工作,一年的软件免费维护工作,终身的软 件版本更新等售后服务工作。   (二)销售单位必须帮助用户正确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协助用户顺利通过财政部门 以计算机替代手工帐处理的审批、验收。   (三)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开发单位和销售单位必须承担本身及其分支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的售后服务工作。   (四)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销售部门在销售软件时应主动向用户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或有关批文(复印件);   2.《福建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证》;   3.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操作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销售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合同。   (六)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销售单位应在所售软件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以及版本升级 后的三个月内将软件有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七)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销售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用户情况统 计表》(附表三)及《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或销售公司年检表》(附表四)。   (八)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持有《福建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销售单 位的用户进行抽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上述第(七)条所指用户统计表及年检表的结 果,对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销售单位进行评价,并以一定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收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主审合格证》 和《福建省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   1.售后服务水平较差或根本不进行售后服务的,经限期整改后仍没有较大改进的。   2.进行不实广告宣传,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不听从财政部门劝告情节 严重的。不按规定申报用户情况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公司年检表及其他有关情 况,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最后期限的。   3.有三分之一的用户对其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不满意的。   4.在每一年度内,其用户的甩帐率低于10%的,即该年度通过财政部门以计算机 替代手工记帐验收的用户与该年度新增用户总数比率低于10%的。   5.擅自对软件进行修改,造成用户不能正常进行会计核算的。   第九条 行业内推广的会计核算软件,凡收取软件费的,按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取得《福建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的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 范围内销售不受限制。凡未取得该证的单位,不得在我省任何部门销售和安装会计核 算软件。   第十一条 未取得《福建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证》的用户,财政部门不予受 理其甩账验收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福建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申请表(略) 附表二:福建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证(略) 附件三:用户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四: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公司年检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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