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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财会[1998]55号颁布时间:1998-11-02

     1998年11月2日 闽财会[1998]55号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厅(局、委、办);各人民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闽各部 队(单位);中直驻闽各单位;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发了《福建 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末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 人员,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 人员,由省财政厅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 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 三、被取消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会计 人员和单位,二年内(含二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 试或评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如在二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证、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书,须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证、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或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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