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2001]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字[2001]38号颁布时间:2001-07-25
2001年7月25日 劳社字[2001]38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2001]
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全省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促进就业工作摆上突出的位置
省政府《通知》对进一步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并明确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是指导我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
文件。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深化对促进就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
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紧密结合部门职责,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商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的就业
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各地要通过深入调查,摸清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即将到期及
已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并轨方案;已经实施并轨的市要认真总
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继续组织推进。各级地税、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加大失业保
险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当期征缴率达到90%以上。各地要根据下岗职
工出中心转入失业保险的进程,切实搞好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和安排;失业保险基金
可能出现缺口的市,地方财政要及时调整预算,及早做好补贴准备。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的有关情况,使符合条件的
下岗职工出中心后能及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在与下岗职
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一次性解决经济补偿金和历史债务问题;确有困难的企业,
在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采取资产变现、出让土地使用权等灵活多样
的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处理经济补偿和债务问题。
三、大力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形式
各地要结合贯彻劳动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
社部发[2001]7号)精神,把加快社区建设和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有机结合起
来,着力抓好社区非正规组织就业工作。
非正规组织就业是指下岗职工个人或组织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
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以及家庭劳动,无法
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结合全省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生
活服务的需要,我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范围暂定为:在社区从事托儿托老、家政
服务、保洁保绿、文化体育、治安保卫、车辆看管以及为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
用工提供劳务等服务经营项目。成立非正规就业组织,应当由非正规就业组织发起人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非正规就业组织简章等资料。由当地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定,并经同级地税、工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各地再就业办公室
颁发《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样本附后)。凭《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工商部门
应立即免费予以办理登记手续,享受3年免征(收)工商管理等一切行政性收费和营
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扶持政策。非正规就业组织实行年审制度。对不符合条件
的劳动组织,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具体认定范围
及审批程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全面加强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8号)要求,以促就业、接社保关系、保生活为主要内容,将协议即将
到期及已出中心就业和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作为当前就业服务工作的重点,抓紧制定
本地区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援助措施,推动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
工作的平稳进行。已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市,要尽快把网络联接到所属县(市、
区)和街道社区,充分采集就业岗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发布,保证向每一个有再就业
愿望的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提供三次就业信息。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开展有
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开设专门窗口、代理劳动保障事务、推行“不挑不拣、即时就业”
承诺服务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了解政策、端正择业观念,为他们提供尽
可能多的就业服务项目。在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时,要引入市场机制,
通过公开招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并确保有培训愿望的下岗职
工和失业人员得到一次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机会。大力推行自主创业培训,努力培养
一批创办就业实体的带队人,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各地要抓紧
制定完善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社会保险的接续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具体制度 和业务
规范。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专门开设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为自谋职业和多形式就
业的人员开展专项服务。对出中心人数较多的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上门服务。
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要及时核定、及时发放。
五、积极落实促进就业资金
各地要切实将就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能减少,在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方向,用
于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办法。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通知》的要求,将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列入
财政预算或积极安排,统筹解决所需资金。要按有关规定,用好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补贴经费。要继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就业经费募捐活动。各地对筹措到的资金
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确保促进就业资金专款专用。
六、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
做好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加快发展、
富民强省目标的重要措施。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
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大局,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协
商制度,经常互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各级劳动
保障、财政、地税、工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
督查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查找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年内,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
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8月20日前将贯彻意见报省
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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