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民政厅、建设厅、中行南京分行、省工商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劳社字[2001]42号颁布时间:2001-07-19
2001年7月19日 劳社字[2001]42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民政局、建委、房局、人民银行合肥
中心支行、安徽省各市中心支行、工商局、地税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
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
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社区就业在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社区就业是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已成为当前扩大就业的
主要渠道,对于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认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区建设
和积极促进就业的总体部署,结合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
知》(皖政[2001]2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皖政
[2001]34号)等文件要求,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把推动社区就
业工作摆在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切实
把社区就业工作抓好抓实。
二、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各地要以加快社区建设为契机,积极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将社区就业工作与社区
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方面的生活服务需求,努力开发社区就
业岗位。当前要着力开发社区便民利民、卫生保健、环境整治、物业管理、文体娱乐
和社区治安等社区服务就业岗位。鼓励和发展城镇个体、私营等各种经济形式的社区
服务型小企业(就业实体)从事社区服务;大力发展社区非正规就业组织,推行弹性
工作制等灵活的就业形式,增强社区吸纳就业的能力,引导和帮助更多的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在城市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
三、进一步全面落实社区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
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1998]5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基本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
[1999]16号)和皖政[2001]28号、34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
务局《关于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8]
723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工商
办字[1998]22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把国家和省对社区就业的各项扶持政
策落到实处。当前,特别是要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等优
惠政策。财政部门要增加对社区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促进社
区就业工作更好地向纵深发展。
四、切实加强社区基础工作
我省“十五”期间社区发展总体目标是,各市所辖的区及县级市都要兴办(改建)
一所功能齐全并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社区服务(指导)中心。为适应社区建设和社区
就业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为企事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做好准备,各地劳动保障部
门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将工作职能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制订工作规划,建立自上而下
的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积极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提供
职业指导、再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及时采集发布社区就业岗位需求信息,引导和帮
助他们在社区实现再就业。要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基础管理工作,改善社区劳动保障工
作设施,夯实管理基础,抓好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可采取从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年纪轻、有文化、素质高的人员充实社区工作队伍。
五、加强部门配合,共同推动社区就业工作
开展社区就业工作,需要动员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全省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委、财政、民政、建设、房地产管理、人民银行、工商、
地税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齐心协力,
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全省社区就业工作。各地在推动社区就业
时,应特别注意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
多种宣传形式,宣传社区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开展社区就业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
引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切实转变择业观念,主动适应市场,自强自立,自主创业,
尽快实现再就业。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target="_blank" class="f">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
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
的若干意见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