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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法制监督电话接听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皖府法[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3-27

     2001年3月27日 皖府法[2001]5号 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   现将《安徽省政府法制监督电话接听与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政府法制监督电话接听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法制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设立法制监督电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制 监督电话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制监督电话,由省政府法制 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所辖县(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制监督电 话,由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法制监督电话应确定专人负责接听,并认真填写《法制监督电话记录单》 (见附件一)。   对法制监督电话反映的问题,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接听人 员能够当时解决或者答复的,应该当时解决或者答复。不能当时解决或者答复的,属 于本级法制机构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处理;不属于本级法制机构职责范围的事项, 应该填写《法制监督电话转送处理通知书》(见附件二)及时转送有关法制机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对于转送事项,必须认真核实, 依法办理。处理情况应当在接到转送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转送法制机构反馈。   第六条 对法制监督电话反映的问题,经过核实,发现存在属于本条规定问题之 一的,有关法制机构应当制发《督查通知书》(见附件三),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 督查办法》的规定处理,并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三)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   (四)适用法律不正确或者不当,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纠正的;   (五)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 用职权的;   (七)行政复议决定不合法;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行政执法问题。   第七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制监督电话反映的不属于行政执法范 畴的问题,接听人员应该耐心解释。   来话单位、人员要求为其保密或者电话内容应该保密的,应该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实行法制监督电话接听工作报告制度。每年的1月上旬和7月上旬,各 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将法制监督电话接听及相关事务统计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法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将法制监督电话接听及相关事务统计情况报告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该做好法制监督电话的接听以 及相关事务处理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把法制监督电话的接听以及相关事务的处理情况 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范围。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在处理法制监督电话反映的事务 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不履行职责和违法乱纪行为的,由有关 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在处理法制监督电话反映的事 务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工作中予以 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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