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计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劳动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委、卫生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民福字[2001]107号颁布时间:2001-06-15
2001年6月15日 民福字[2001]10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
员会、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进全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
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指政府通过倡导、组织、支持和必要的资助,动员、引导集体
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投资(捐资)人,
以多种形式捐助和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并逐步使之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承办主体。
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00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人已达680多万人,
占全省总人口的10.96%,预计到2025年全省老年人口将增至1750万人,
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达25%。而我省现有的社会福利机构较少,设施相对简陋,服务
项目不配套,福利供给水平较低,残疾人和孤儿的养护、康复条件也亟待改善。广泛
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兴办多种形式的社全会福利机构,改革现行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
体制,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等都
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我省“十五”计划纲要为指导,以
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体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为老年人福利
服务为重点,探索出一条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各方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
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
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5年,基本建成以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为示范,以其他
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
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全省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要有
大幅度增加,福利机构供养总床位数达到6.8万张,其中社会投资兴办的福利机构
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50%;力争使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每千名老人10
张左右。在95%的农村乡镇建立起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的服务网络,集中供
养率要达到40%以上。有计划地在各大中城市城区兴建和扩建一批示范性的老年福
利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在各县级市建立一所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
基本要求: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投资社会福利事业。二是服务
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除供养“三无”对象、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外,要面向全
社会,扩大服务范围,逐步满足广大群众的福利服务需求。三是运行机制市场化。按
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四是服务方式多样化。
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孤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提
供支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积极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五是服
务队伍专业化。同时,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
三、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一)多渠道筹措社会福利资金。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发
展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政府要逐
步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于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
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增加福利彩票
发行额度,筹措资金。实行政策优惠,引导和鼓励集体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
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各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并逐
步完善各级慈善机构,开展境内外捐赠、养老和助孤助残活动。
(二)加快社会福利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
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国有社会福利机构要建立法人实体化管理、市场
化运行机制。改革内部管理、用工和分配制度,全面对社会开放,发挥示范作用。鼓
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可利用闲置资源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新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
汰的市场经济法则运作,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主体。
(三)拓宽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在社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除集中养老和助孤助残
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提供支持。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逐
步向社会开放、提高福利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农村要以现有敬老院为基础,逐步向社
会开放。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要逐步建设成为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并采取集中供养、院户挂钩、志愿者包户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
等提供福利服务。
(四)积极推进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制定社会福利服务从业人
员的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
利系统的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逐步实现从业人员专业化。倡导社会互助,积极开展
扶老助困志愿者服务,扩大志愿者队伍,规范志愿者行为,形成广泛的社会服务基础,
推进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
四、加大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各地应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投资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应划拨供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依据有关规定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
应适当降低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
都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在公共设施配套规划中,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社会福利设施。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划和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
社会服务设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应按建设部、
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
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应尽可能安排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
区位。
(四)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
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
(五)鼓励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发挥自身优势从事
对外经营活动,对其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免
征营业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
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现行国家税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对政府部门和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按财政部《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六)社会福利机构对自费收养人员(指有支付能力的人员自我送养、有赡养义
务的人员送养)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
门制定。
(七)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用水和燃气按当地居民的生活使用价格
收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应给予优惠和优先的照顾。
(八)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
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
年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
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资格,并申请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
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
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选择社会福利机构所办获得定点资格的医
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
源,且无法定抚养、赡养人,或有法定抚养、赡养人,但无抚养、赡养能力的,应纳
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一)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
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教育部门要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
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有勤工助学条件的
学校,要优先为上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劳动部门应优先
推荐就业,按政策给予上岗前的免费培训。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社会办福利机构
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认真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参加养老
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职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要按时足额
发放养老金,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十三)非盈利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
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有募捐款物,必须全部用
于改善福利机构设施和收养人员的生活,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
查。境外机构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设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经
省政府批准,可减免关税;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益事业
捐赠法》和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通过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该单位和个人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对所赠款项准予全额扣除。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
设施(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除国家明令禁止外,
允许该设施(项目)以捐赠人名命名。
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促进有序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福利社会化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因地
制宜,总结经验,积极推进。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福利事
业发展目标,编制社会福利设施区域规划,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
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防止盲目发展,造成资源浪费。各级民政部
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大力协作,为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