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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皖发[2003]13号颁布时间:2003-09-02

     2003年9月2日 皖发[2003]13号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抢抓新的发展机遇,促进 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特作出如下决 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      1、从战略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当前,经济自主增长的动力显著增强,民营 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正成为我省经济重要增长点。要牢牢把握新形势下的 发展主动权,就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推进新的思 想解放,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营造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全方位发展民营经济, 聚集民资,依靠民力,发挥民智,实现民富。      2、开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新局面。总体要求是: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 富民强省的关键来抓,在放手发展中实现提高,在促进提高中加快发展。以鼓励创业 为突破口,放宽创业领域,完善创业机制,营造民间创业与外来投资、国有集体企业 改革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以促进提高为着力点,推动民营企业产业结 构合理化、组织制度现代化、生产布局集群化,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以优化环境为 保障,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使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状况、生产要 素供给条件、公共服务质量有显著的改善。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大 型民营企业(集团)和一批对民间资本具有较强吸引力的重点工业园区,使民营经济 在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上升,在县区经济中占主 体地位,成为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力量。   二、放宽政策,全方位鼓励创业      3、放宽市场准入领域。按照凡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间资本开放的原则,根 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承诺的开放进程,制定民间投资指导目录,加快放开民间资本 准入领域。重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 务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进一步明确并简化 民间投资申报程序。凡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项目登 记备案制。      4、拓宽快速创业通道。清理并减少前置审批项目。不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 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相关审批或改为登记备案,或改为企业注册后审批。编制前置 审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实行前置审批。从2004年起,将企业注 册审批制改登记制试点扩大到合肥市和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办法。在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及省级重点工业园区,设立工贸 型公司制企业,实行不再核定企业具体经营范围的制度。除建筑业等特殊行业外,对 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最 低可降至3万元。自然人创办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限 制。创办科技型、生产型、农产品加工型公司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 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 企业实施预备期管理。       5、全方位鼓励创业。加大动员和鼓励的力度,调动新的创业资源,启动新的创 业高潮。     鼓励外来投资创业。在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内,对外来投资者来皖创办民营企业, 由各市、县按照“突出发展重点,加大鼓励力度,优先促进引进,兼顾内外公平”的 原则,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鼓励国有、集体企业转制创业。全面推行企业产权转让公开招标制,把扩大招商 引资与深化企业改革更好地结合起来,优化资源配置。坚决落实并不断完善促进企业 转制的各项优惠政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后,原定的经营许可不变、财 税扶持不变、信贷融资待遇不变。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停产、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 并安置30%以上原企业职工,享受国家促进再就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民营企业 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采取从企 业国有资产中扣除、财政补贴等途径,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身份置换问题。 改制企业所借用的各项财政资金经批准,可实行债转股或给予一定比例的冲销。改制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三改企业收费减免基础上减半征收。     鼓励离岗创业。在《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 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2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离岗创业政 策。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内领办民营企业,在3年离岗期间, 保留原身份不变,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   党政机关接近退休年龄愿意从事民营经济的,可参照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政 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省属高等院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离校创业可保留学籍3年。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下岗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其税费减免、小额 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 的规定执行。     鼓励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回乡创业。     三、强化引导和扶持,促进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6、促进民营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扶持四类民营企业:   科技型企业。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后,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采用股份 制形式转化职务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比例的股份奖励 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将一定比例的企业净资产作为创业股和管 理股奖励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最高比例可达15%。科研机构、高等 院校兴办的企业和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 惠政策。民营科技企业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使用 科技三项经费、认定高新技术企 业和高新技术产品、鉴定科技成果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外向型企业。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资格,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 作,开展国际化经营。增加省财政设立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鼓励银行 扩大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规模,缓解民营企业出口退税难问题。加大对中小企业开 拓国际市场的扶持。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实行与国有企业同等政策。确定一批出口 创汇重点民营企业,由省外经贸 厅、财政厅、海关、外汇管理局等给予积极扶持。 支持中小企业面向沿海特别是长江三角洲 地区开拓市场,招商引资,发展多种形式 的配套经济。     农业产业化企业。各级政府要整合并集中使用涉农扶持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要 形式,实行省、市、县按比例分摊的办法,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 和技术创新,支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加工基地的质量控制和标准 化建设,支持大宗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民营企业营造公益林的,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可享受生态补偿政策;营造商品林的,可按规定享受造林补助费,可获得林业 贴息贷款等扶持。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作价入股、租赁、继承。      现代服务业企业。推行特许经营权招标制,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共产品定价政策 及其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清除民间资本进入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加大改革力度, 以盘活存量吸引增量,加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学校、医院、外贸公司、旅行社、 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优 惠政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现代物流业、软件业、信息咨询业、科技服务业、文 化产业、教育产业等新兴行业。    7、促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创业指导 和上市指导,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支持和鼓励优势民营企业实行低成本扩张,就 地发展配套,发展和壮大企业集团。充分利用政府各类扶优扶强资金,加强对重点民 营企业(集团)的扶持。引导民营企业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管理水平, 推行劳动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 名商标、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出口商品被列为国家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 商品的企业,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由省 政府给予奖励。在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税费优惠、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企 业技改项目申报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8、促进民营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各市、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发展各具特色 的工业园区,以园区为载体,促进民间投资,推动民营企业的产业集聚。省里将按照 “扶优扶强、动态 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财政贴息的办 法,支持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9、抓好对民营企业家的教育培训。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开展“致富思源、富而 思进”教育 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家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道路。选择若干高 校作为民营企业家培 训基地,开办适应民营企业家特点的各类进修班和学历教育班。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民营企业家参加各类专业会议、出国考察和交流创造更好的条件。      四、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全面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0、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 益保护条例》。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 位不得查封、冻结民 营企业的财产、资金。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非专利技 术和商业秘密。加大纠风治乱力度,切实落实“收费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禁乱 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拉赞助。杜绝搭车收费,禁止经营服务 性收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对严重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要从严查处,公开曝光。 在省工商联设立全省民营企业权益维护中心,援助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开展维权调研, 向党委和政府提出维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1、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建立民营企业征信体系。开发适应民营经济特点 的金融产品。   推进银企合作,扩大对民营企业授信。壮大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 财政都要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民间 资本和外来投资,组建民间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开展互助担保,开展 商业担保业务;支持省、市两级担保机构等扩大再担保业务。简化抵押、担保手续, 降低评估费用。积极利用民间资本,加速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股 份制改造,壮大地方金融实力。支持在合肥、芜湖等地发展风险投资机构。支持有条 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12、促进高素质人才进入民营企业。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评定制 度,逐步发展民营企业职业经理市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人事代 理服务,健全社会化管理新机制,切实做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高中级技术人员人 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职业推介、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开展人才租赁试验,及时 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对科技型民营企业租赁高层次人才,由省、市政府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助。     13、改进对民营企业的土地供应。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 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可继续 保留划拨使用方式。民间投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可直接租赁集体土地。民营企业重 大项目建设用地可由省、市 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依法实行 划拨供地。支持各市、县加强土地经 营,增加收入,补贴工业用地征用费用、降低 工业用地价格。      14、改善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推进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强化公务员为纳税人 服务的教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办好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 效率。每年组织一次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并与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挂钩。建立公共经济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 要的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规划、政府采购和建设招标、各项优惠政策等信息。放 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       五、加强领导,把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5、加大协调扶持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真正摆上重要 位置,深入调查,经常研究,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强 化各级个体私营经济(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职能,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建立定 期研究工作制度,切实搞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把民营经济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积极宣传民营经济的先进人物及其优秀事迹, 每两年评选和表彰一批优秀个体工商户、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积极推进 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深入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各级财政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创 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担保体系建设等的扶持。   16、加大党建工作力度。扩大党组织在民营企业的覆盖面,做好民营企业发展 党员工作,创新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到民营企 业。加快建立工会组织,强化对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7、加大民间自律组织建设力度。改进管理方式,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充 分发挥民间自律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按照“自发组建、自愿 入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突出其民办性 质和独立地位,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 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沟通政府与企业关系等职能。      18、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建立全面、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统计制度。从 2004年开始,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 本决定,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政策,由省政府办公厅汇集下发。省委、省政府 将就本决定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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