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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努力降低非典型肺炎对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3]11号颁布时间:2003-05-13

     2003年5月13日 皖政明电[2003]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一个时期以来,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给我省部分行业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困 难。为减少损失,确保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将《关于努力降低非典 型肺炎对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努力降低非典型肺炎对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对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取得的补助收入,参与政府指定生产防治非典用 品企业职工的加班工资,以及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 用品等(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和个人用于非典研究和防治的捐赠,在征收所得税时,可全额税前扣 除。   三、对科研单位及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研究和防治的科研设备和其他专项设备, 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可在当年一次性从成本中列支。   四、对影响较重的行业中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税款。对经营 特别困难的旅游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交2003年5月1日 至9月30日的税款。   五、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 出租汽车等行业(以下简称“影响较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其中,属 于中央的收入,包括中央收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 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即各市供电局征收的部分)、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 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 的收入,包括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帮困资金、地方教育附加(即城镇基本建设 教育附加费、广告教育附加费、旅店住宿教育附加费)等实行全部免收。文化事业建 设费、农网还贷资金(即各县供电公司征收的部分)、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各种价格 调节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等实行减半征收。   六、对餐饮、旅店、旅游、零售业、集贸市场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 疫情处理费、占道费、预防性体检费;减半收取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生活垃圾处理费、地面接受设施管 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七、对娱乐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疫情处理费、文化市场管理费; 减半收取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 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环 境监测服务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八、对影响较重的行业中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在此期间停业、歇业的,一律免 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开业后,不得再补收。   九、2003年9月30日前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费;新办企业吸纳返乡民工超过企业从业人数20%的,减半收取企业注册登记费。   十、对公路客运行业(包括出租车),减半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 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停驶的 客货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开辟绿色通道,凡持 有《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专用车辆,一律免于检查、免收车辆通 行费。   十一、对水路客运行业免收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减半收取水路运输管理费、内 河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十二、对航空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征收排 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十三、对防治非典定点医院购置设备、一线医护人员补贴和非典患者的有关医疗 费用,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予以补助。   十四、对医药储备企业因政府指定用于非典防治的药品、医药器械、防护和消毒 用品的储备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五、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我省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越权出台的各种乱 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十六、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 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考虑到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实际情况,调减2003 年度各市上缴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任务的10%。   十七、上述政策,根据企业和单位受非典影响的不同情况和性质,逐户核定,分 类实施。上述政策的实施期限,暂定为今年5月1日至9月30日。在正式措施发布 前,已经收缴的各项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退还。   十八、上述政策,是确保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 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切实 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此件在系统内转发,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督部门要加大 检查监督力度,对不执行上述政策,不按规定减免税费和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 准等各种乱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 包括取消或者减免收费项目、预计取消或者减免收费资金数额等,于9月10日前以 书面形式报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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