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穗府[1999]55号)
穗府[1999]55号颁布时间:1999-07-27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
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
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确保《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在我市贯彻实施,各级
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当深刻领会和切实执行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粤府[1999]46号)的有关精神和规
定。现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广泛深入宣传《行
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
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
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
廉建设,密切政府与人员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
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利用报
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市场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
法》的基本常识,做到家喻户晓,营造依法行政、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制氛围,使广大
市民熟悉行政复议制度、敢于、善于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在《行政复议法》实施
前,有计划地集中进行《行政复议法》有关知识的培训。其中行政复议人员经培训考核合
格后,才能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上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二、落实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队伍《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指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局
(办)和政府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局、处、科),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由这一机构
负责。目前,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行政复议事项由这一机构负责。目前,我市各级政府及
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虽已基本建立,但存在领导不力、名称不一、设置不规范的问题。为保
障《行政复议法》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1999
年10月1日实施前落实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队伍,做
到领导、人员、机构三到位。根据行政复议工作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特点,指定具有
法律专业知识,又懂行政管理的领导主管这项工作,同时配备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
办理复议事项,确保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三、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行
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申请规定了选择的原则。政府及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做到
认真、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一并落实。市政
府将结合我市实际,制度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健全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建立行
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及复议应诉资格制度。市政府法制局对《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进行组织检查,对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应受理而不受理,该转送而不转送,该作决定而
不作决定,违反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
的有关规定,向所属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督促其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
四、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过错或失误的活动,有错必纠是行政
机关应尽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调研办案以至应诉需要正常经费,各区、县级市及相关部门
要把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
政复议经费单独列支给予保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向复议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
工具等。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单位要按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措施
,积极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