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教龄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退休教师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1-06
1995年11月6日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皖发〔1993〕18号)精神,为稳定高等学校教师队伍,鼓励广大教师终身从
事教育事业,现就高等学校教龄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退休教师按原工资10
0%发给退休金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范围和对象
1.高等学校退休前从事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师。
2.高等学校教龄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离
教师岗位从事学校其他工作的人员。
上述学校中的下列人员可列入对象:
1.公办教师;
2.教龄已满30年(女满2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离教师岗位
从事学校其他工作的人员。
二、条件
凡属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对象,男满30年、女满25年教龄,政治思想和工作
表现较好的,退休后可按本人原工资100%发给退休金。
三、教龄的计算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审批权限和经费来源
增加退休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县以上教委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
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在离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