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32号颁布时间:1999-07-23
1999年7月23日 皖国税发[1999]13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 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行政复议
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全面、正确地履行税务行政复议职
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的通知》(国
税发[1999]121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的通知》(皖政[1999]21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继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
旨是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国税部门
而言,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一方面建立了对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法律制
度,另一方面也建立了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国税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各
级国税机关作为行使税收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要从依法治税的高度,提高对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地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要把做好贯
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组织,认真学习、
贯彻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税务行政复议职责,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税务行
政复议工作,并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国税系统的依法治税工
作。
二、要高度重视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国税人员,
特别是税务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使他
们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领会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熟
悉行政复议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提高税收执法
水平。省局将结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适时组织各市、
地局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同志,进行专门培训。各市、地局也要结合实际,通过
组织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税务执法人员以及机关税政、征管、
稽查等业务人员的培训,把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国税机关
的领导要在学习和贯彻行政复议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要切实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法赋予了行政复议申请
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规定复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
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对执法依据(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除外)进
行审查。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制定、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一次认真的清理和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
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并由各市、地局将本地区的清理情况进行汇总,
于8月31日前报省局。省局制订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鉴定工作,由负责起草
的业务处室、分局负责。今后,各级国税机关制定和下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
级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查,严格把关,以确保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要强化对税务行政复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
申请、受理、决定和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并在某些方面对原有的行政
复议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如: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
入行政复议进行审查;简化了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延长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等。此
外,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抓紧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并将规范税务行政复议
文书格式,计划于行政复议法实施前下发。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开展
本级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同时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定期对下级国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
局也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市、地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要不断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相关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
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较为健全的复议工作制度和一批高素质的税收法制工作人员,
难以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
进一步明确税收法制工作的承办机构,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充实税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保证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接本通知后,各市、地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
实。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