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20
1996年6月20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省教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土地管理局、省教育工会、省建行《
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发动群众和社
会各方面力量,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取得一定成绩,广大教职工住房条件得到了较
大改善。但是,教职工住房紧张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队
伍的稳定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有关文件精
神,根据全国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要求,现就加快解决全省教职工住
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解决好教职工特别是教师的住房问题, 是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贯彻实施《教
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稳定教师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
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象抓学校危房改造一样抓教职工住房建设,
把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主要领导同
志要亲自负责,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把教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
的总体规划,纳入"安居工程"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给予支持和倾斜,
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给予优先和优惠并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
重点、难点,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参与,全面推进。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我省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基本目标是:
(一)到1997年,全省城镇(包括省辖市、地辖市、县镇)中小学教职工现
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地方,要抓紧解决缺房户,并使教职工家庭人
均居住面积达到或超过8平方米;现人均居住面积分别低于7.5平方米和6.5平
方米的地方,基本解决缺房户,并使人均居住面积分别达到或超过7.5平方米和7.
0平方米。到2000年,全省各城市及县镇中小学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均要达
到或超过8平方米,并使住房成套率超过65%,力争达到70%。
(二)到1997年,省属普通高校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7.55平
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到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
套率达到80%。
各级人民政府、各高校应当结合当地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省确定的教职工住
房建设基本目标,与城镇和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衔接,制定或修订“1995年-20
00年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因地因校制宜,分步实施。
三、多方筹措资金,努力增加投入
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关键是要贯彻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
极性,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多渠道筹措建房资金
的机制。
(一)省设立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以奖代补专款,重点扶持城市的教职工
住房建设。从今年起到1999年,在中央补助、省财政和省普教基建资金中每年安
排200万元,用于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奖励。
“九五”期间,省设立直属高校教职工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或增加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在每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
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单位出售公房的收入,全部留给产权单位。
各地还应从地方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费用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
基础教育发展较快,中小学办学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从城镇教育费附加中安排适当比
例用于中小学教职工住宅小区建设;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农村中小学教职
工的住房建设,比照社会福利事业给予必要的补助和优惠。
(二)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其他预算外收入,都应安排一定比
例用于住房建设。
(三)积极推行集资建房,鼓励和引导教职工个人筹集部分建房资金。
(四)鼓励和提倡企业及社会捐资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但必须坚决杜绝向学生
及其家长变相集资和摊派。
(五)继续争取中央补助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和积极利用银行贷款。
四、制定政策,全面支持
动员全社会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财政、税务、城建、
金融、房改、物资、土地、教育等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教职工住房的规划、
用地、建设、出租给予优惠政策。
(一)教职工住房建设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免征商
业网点配套费、绿化管理费、人防工程费以及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水电气增容
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减免幅度不低于50%。各地可自行规定减
免征收其它有关费用。建筑单位和建材单位应按最低收费标准和价格对教职工住房给
予优惠。
(二)教职工住房建设所需土地,不得占用学校教学用地(包括体育运动用地)。
在进行学校校园总体规划时,应增加教职工住房规划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按法律、法规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免交菜改费和耕地占用税及交通、
水利建设基金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法定手续,
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坚持就近布点建房的同时,鼓励在城市有计划地集中连片
开发教职工住宅小区。
(三)在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校的同时,应根据小区配套学校的计划班级数
安排相应的教师住房,即中学每1.5班、小学每2班各配套安排二居室住房一套,
并以成本价出售给相关学校教职工中的困难户,或出售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解
决教职工住房是各级人民政府兴建“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城市建设
总体规划。在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解困房中要安排一定比例优先解决教师和离退
休教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
(四)建设银行要发挥专业优势,在建设周转贷款以及售房抵押贷款等方面支持
教职工住房建设。
(五)单位分配住房时,配偶是教师的,应优先照顾;教职工从房管部门的公房
迁出后,空房仍安排给教职工中的困难户居住。公有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或优惠
向教师出售或出租。
(六)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房保证金、住房租金、超标加租租金,以及出售住房
收入,应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存入当地位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专项用于学校住房建
设、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房改资金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凡按属地原则实行
房改的学校,都应当享受当地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和措施。
五、强化管理,提高效益
解决教职工住房必须加强对教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努
力提高教职工住房投资、使用效益。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校的校园总体规划和教职工的定编、定员工作,
严格控制教职工住房的需求量。学校中企业编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的住房,由学校统
一规划和具体组织自筹解决。对外单位职工、教师遗属、长期出国和经商人员、非因
组织调动工作人员所住学校的住房,要结合房改进行清理,对长期闲置、转借(租)
他人、超面积标准、不合理占用等问题,应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凡调离教育岗位的,
不得继续占用教职工住房和享受教师住房优惠待遇。
(二)加强教职工住房及学校基建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审计部门
指导下负责做好所属学校基建项目开工、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积极推行投资包干和目
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控制建筑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
新建住房应着重解决无房户和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三)鼓励学校自筹资金修建教职工住房。凡自筹资金建设教职工住房的,应视
同国家投资项目,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对自筹基建计划的审批提供方
便。省直属高校自筹资金建设教职工住房,省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投资。高校教职
工住房建设享受当地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同等优惠政策。
(四)中小学校园内的教职工住房,只能由中小学教职工居住,产权一律归学校
或教育行政部门所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到当地房地产管
理部门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高校教职工住房应按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校园内
(或教学区附近)保留必要的公有住房,专供教职工租用,不得出售。对按规定确可
出售的校园内公有住房,应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和隔离措施。目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园内已出售的住房进行清理,具体清理规定由省教委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学校出售公有住房,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房改部门批
准。
(五)调整教职工住房分配政策导向,加强对分房售房等工作的管理。分配和出
售住房,要提倡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注重发挥工会和教代会的作用。对在教学上有突
出贡献的教师给予特殊照顾。对离退休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住房。
(六)教职工住房交付使用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维
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以延长住房寿命。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比照省属普通高校教职工住房建设标准执行,
并享受以上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办发(1992)52号文件和(19
95)18号文件精神,并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的具体情况,
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政策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安徽省教育工会
安徽省建设银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