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5]14号颁布时间:2005-03-28

     2005年3月28日 浙财综字[2005]1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交通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依法行政精神,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收费管理,经省政府批准, 现就公路运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规定,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范围包括机动车维修经 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对象分别为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业户)和机动车驾驶 培训机构。新增收入统一用于全省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   二、取消“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收费项目。   三、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 为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