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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绿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基[2004]928号颁布时间:2004-11-01

     2004年11月1日 杭财基[2004]928号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绿化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 《杭州市城市绿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城市绿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绿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 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江省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化建设专项资金是指杭州市政府安排的专门用于市区 公共绿化建设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城市绿化建设专项资金纳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专项计划管理。每 年九月份,各绿化建设单位应根据绿化建设规划,提出下一年度绿化建设资金使用预 算,区级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 算等相关资料,报市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和市财政部门在统筹考虑绿化建设项目轻重缓急的基础上,拟订《杭州市城市绿化建 设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表》,会同市建委、市计委研究后报市政府,经规定的审议程序 批准同意后下达年度城市绿化建设资金计划。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专项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各绿化建设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和 变更计划,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建设。确因实际情况 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或者调整项目的,应按管理权限上报市城区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调整计划。   第五条;各建设单位每月应分项目及时编报工程进度表。区有关建设单位报区绿 化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有关建设单位报市城区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绿化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城市绿化建设专项资金计划,按工程建设需要 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市有关建设单位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区有关建设单位向所 属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转报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拨款时根据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   (四)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协议;   (六)建设单位财务报表;   (七)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表。   第八条: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制的《绿化建设资金拨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按照资金计划、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进度和各种来源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进行 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建设单位;对部分属于区有关单位承建的 项目,市财政可将资金划拨至区财政,由区财政拨付给相关的建设单位。对具备条件 的项目,市区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实施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管理。对实施财政直接拨付 管理的项目,按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操作。   第九条: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建设单 位用于绿化建设的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须按照确定的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 地筹集到位,其资金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市绿化资金的到位进度。对已明确的配套资金 或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应相应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规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 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和财政审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 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予以清算。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 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以及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 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的通知》(杭财基[2004]380号) 的规定从严控制。不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范围的支出不得从中列支。   第十二条:绿化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 绿化专项资金。绿化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建设单位应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造价失控或无法真实反映资金用款状况,影响 资金使用安全的,可以扣减、暂缓直至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工程招投标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工程进度表、用款计划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 真的。   第十四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绿化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和财务管理。各建设 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工程审价和预决算管理工作。市绿化建设资金全额 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市绿化建设资金投资比例超过50%且投资总额在100万 元以上,以及拼盘项目市绿化建设资金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其工程决算和竣 工财务决算需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其他绿化建设项目的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分 别报区财政部门、市有关部门或其他主要出资单位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工程预决算 不能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各建设单位应按《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 (杭财基[2000]字364号)的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预决算的报审手续。 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上报工作。在竣工财务决 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对应上交的结 余资金必须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市绿化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略)    2、杭州市绿化建设项目进度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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