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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环发[2004]221号 杭财基[2004]1024号颁布时间:2004-11-26

     2004年11月26日 杭环发[2004]221号                  杭财基[2004]1024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更好地落实《杭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环发[2004] 147号、杭财基[2004]750号《关于印发〈杭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杭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 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请你们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每年度的生态建设项目申 报和论证工作,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附件:杭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生态市建设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 杭州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杭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办法”着重就生态市建设当中有关项目申报和审核、计划审 批和资金拨付、补助或奖励标准、资金管理和法律责任的有关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生态市建设项目均须经计委或经委立项且已纳入当地政府生 态资金、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专项支出、城市 维护费、排污费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计划盘子。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的总投资为权威机构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数或计委批复的投 资概算数。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本级城建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列入各地生态市建设并符合“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生态建设项目 均可纳入各地项目申报范围。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基础条件和地方财力,按轻重 缓急(排序)以各区(县、市)和市相关部门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八条 市环保、财政部门将根据生态市建设需要和“办法”的规定,于每年的8 月份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告知当年度项目申报的具体规定和要求,项目申报期限为自 通知发出起一个月,逾期不再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填报《杭州生态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通知规定的项目必报材料、项目有关情况说明和其它项目辅助材料。   第十条 续建项目需提供“办法”规定的上一期项目实施的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绩效报告应着重反映生态环境和经济效益绩效,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提供项 目单位完成一期投资的财务清单。   第十一条 项目经各地环保、财政和市相关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市环保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后,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项目考察小组,对上报项目 的可行性、必要性、基础条件和地方财力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 评审,考察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要求在项目申 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考察小组提供的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结合年度生态专项资金的可能共同确定具体项目和项目经费,编制年度生态市建设项 目资金计划送审稿,要求在考察小组提供建议报告后20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四条 由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征求市生态办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年度生态 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审议稿,要求在完成送审稿后10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应按三年滚动计划要求,建立生态市建设项目信息库。   第三章 计划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审议稿,按顺序向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委常委会议汇报同意后,下达年度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根据“办法”规定和实际操作程序,凡列入当年计划文本的项目,在年 度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实施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生态市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报批、分期报批和国 库直接支付制。   第十九条 荣获国家、省、市级生态示范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级环 保模范城市称号的属奖励类项目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 有关部门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后,根据达标级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奖励类资金每年安排一次,由市财政会同市环保局进行核拨。   第二十条 需地方配套和补助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分期拨 付原则:项目前期拨付30%;项目中期拨付50%;项目终了并提供项目决算报告 并经审查通过后全额拨清。   第二十一条 政策调研、基础科研、绿色工程等非工程类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环 保局提供的项目用款计划,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申请,需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下达的计划文本,填报《杭 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审批表》(附件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根据 项目类别、实施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每月安排一次,在10个工作日完成资金 审批表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完成资金审批程序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项 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 规划编制类项目补助标准:   1、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保护区、集中式城市饮用水源 保护区规划编制助标准为5-10万元/个;   2、列入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生态县(市、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编制补 助标准为10万元/个;   3、列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市级生态示范乡(镇)的规划编制补助标准 为5万元/个;   4、列入省、市级生态示范村的规划编制补助标准为3万/个。   第二十五条 工程类项目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市本级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工程类项目补助原则为:限定最高补助额;按实际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续建项目 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杭州市区中五个老城区范围内的工程类项目按以下条款中 的标准给予:补助经济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高新(滨江)开发区、上游五县 (市)按标准的70%给予补助;萧山、余杭区按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项目补助标准:   1、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集中式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工程,项目补助标准为总 投资的20%,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小流域整治生态重建和部分环境综合整 治工程,项目补助标准为总投资的10%,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七条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项目,补助标准为项目总投资的20%,单项补助最 高不超过500万元;   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补助标准为项目总投资的20%,单项补助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生态示范工程建设等项目的补助标准:   1、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补助标准:在核定属生态建设内容的基础上,按总投资的 审计决算数补助,其中国家级20%;省、市级10%,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2、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补助标准:在核定属生态建设内容的基础上,按项目总投 资的审计决算数补助,其中国家级50%,省、市级30%,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3、绿色创建项目,在创建完成并获得相应称号后实行以下一次性补助(以奖代 补),标准如下:   荣获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的补助0.5万/个;   荣获市级“绿色社区、绿色列车”和环境教育基地的补助1万/个;   荣获国家级相应称号的在市级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荣获省级相应称号的在市级 标准基础上增加50%。    4、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的绿色化工、绿色食品、绿色制造和纺 织服装等生态工业示范工程,按工程的审计决算数补助5%,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5、以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标志的清洁生产工艺示范工程按投资审计 决算数补助10%,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按实际支出数补助30-50%,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 万元。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工程项目补助标准:   1、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04]204号和《关于印发 〈杭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杭财农 [2004]453号)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补助(以奖代 补)标准为项目总投资的15-20%,各区、县(市)要给予1:1配套,同时规 定单项补助(以奖代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度计划审查遵照本细则第五条;   2、农居点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废弃物污染防治处理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项目,补助标准为项目总投资的20-30%,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认证项目,补助标准为国家级6万元、省 级3万元、市级1.5万元。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补助:   生态立法、政策调研、基础科研等非工程类项目,按实际需要实行分期或一次性 额定的补助原则。要实施分期或一次性定额补助的项目,具体额度由项目承担单位提 出申请,由市环保局会市财政共同商定;   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按审核后的实际费用补助20-30%, 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奖励类项目按工作业绩和考核评定结果,实行一次性核定奖励原则, 奖励标准为:   1、荣获国家级生态区、县(市)称号的奖励25万元;通过生态区、县(市) 考核验收的奖励10万元;荣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奖励15万元;荣获全国环 境优美乡镇的奖励10万元。   2、荣获省级相应荣誉称号的奖励5万元;   3、荣获市级相应荣誉称号的奖励3万元;   4、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区(县、市)人民政府, 按优秀、良好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   5、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按优秀、 良好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 条生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日常的会计核算 和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年末结余的生态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必须在次年重新 列入计划。   第三十五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对违反《杭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挤占、挪 用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收回专项资金本金外,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利息。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三年内使用生态专项资 金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杭州生态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2.杭州生态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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