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6日 浙财综字[2004]146号
省公安厅,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
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4]12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同意我省各市公安部门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收费项目编码:
10118000;收费时使用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使用
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
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上述两
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执收单位收取的外国人
永久居留申请费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0号)的有关规定,
先就地缴入当地同级财政专户,再由财政部门按照4:6的分成比例填制“一般缴款
书”分别划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执收单位收取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直接就
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三、执收单位要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
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7号)的要求,将收费项
目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
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
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