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和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04]141号颁布时间:2003-08-12
2004年8月12日 杭民发[2004]141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
[2004]103号)和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
护理费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04]99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好他
们的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和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
护理费标准。
一、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详见附件)。
二、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基数,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按8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按
65%,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按50%确定。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区)因战、
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10320元/人·年,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
8400元/人·年,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6360元/人·年。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
恤(保健)金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五、各区、县(市)有关单位接文后要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
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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